黔南州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方便公积金缴存职工异地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更好地发挥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根据住建部、财政部和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和《贵州省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省内异地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黔建房资监发〔2015〕7号)精神,结合本州实际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中“缴存地”是指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就业地,“贷款地”是指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户籍所在地。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三条现户籍在黔南州行政区域内,在贵州省内其它城市就业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购买黔南州行政区域内普通自住住房的职工,可持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黔南州境内购房所在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第四条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按规定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账户属于正常缴存状态;
(二)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
(三)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及还款意愿;
(四)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有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及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六)有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规定费用的自有资金,并已用于支付所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费用的首付款;
(七)有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和受委托银行认可的资产进行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作为保证人;
(八)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五条贷款最高额度和最长期限按黔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标准执行。
第六条异地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第四章贷款申请资料
第七条借款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共性材料
1.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2.填妥的并经单位盖章的《黔南州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
3.身份证、军官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和户口簿等有效居住证明;
4.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未婚、丧偶未再婚的提供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未婚证明;离婚未再婚的提供离婚证或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书,以及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未婚证明);
5.银行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
6.已支付总价款规定比例的首付款凭证和进账单。
(二)不同类型的贷款,还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1.购买商品房的,提供借款申请人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的经产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
2.购买二手住房的,提供产权人为借款人的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协议)、契税完税凭证、销售不动产发票、二手房估价报告、首付款收据、卖方银行帐户;
3.购买私人自建房的,提供购房合同、所购住房的不动产发票、契税完税发票、建房人名下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购房人名下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房屋评估报告;
4.职工拆迁安置的商品房,提供借款申请人与房开商签订的经产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拆迁安置协议》;职工拆迁安置的经济适用房,提供借款申请人与政府或其他批准的拆迁安置机构签订的经产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拆迁安置协议》;《拆迁安置协议》约定应补付的房屋差价与申请贷款金额的差额部份,提供已付款收据;
5.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所建住房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性质为出让的土地权属证明或用地批准书、所建住房的估价报告、工程概预算、住宅建筑形象进度达到主体结构封顶或完成项目总投资65%的证明材料;所建住房不能办理抵押的,提供拟用于抵押担保的第三方房屋所有权证,同时提供第三方房屋评估报告;
6.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原房屋的土地权属证明和房产权属证明、县级及县级以上住建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所建住房估价报告、所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不能办理抵押的,提供拟用于抵押担保的第三方房屋所有权证,同时提供第三方房屋评估报告。
第五章贷款流程
第八条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向黔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异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流程为:
(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借款人向购房所在地公积金管理机构领取或在黔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www.qngjj.com)下载《黔南州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借款人所在单位在《申请表》单位证明栏签署就业和缴存公积金证明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并加盖公章或业务专用章。
(二)个人申请。借款人持《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相关证明资料和规范填写的《黔南州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交购房所在的黔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支机构。
(三)受理审核。购房所在地公积金管理机构对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相关数据进行核实(登录缴存地公积金中心网站或致电、致函核实借款人及配偶的公积金缴存和贷款等情况),并对借款人申请材料进行初审,贷款申请资料齐全且个人信用报告无不良记录的,审核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审核批准通过的,借款人将核定注明贷款额度、期限的《黔南州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及相关材料交受委托银行。审核未通过的,公积金管理机构通知申请人,告知审批未通过原因,同时通报缴存地公积金管理中心。
(四)受委托银行办理相关委托贷款业务。受委托银行对借款人申请贷款资料进行金融贷款业务规定程序审查和调查,提出调查意见,并与符合条件的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五)办理抵押登记。借款人及共同抵押人到购房所在县(市)房屋产权登记管理机构办理抵押登记。
(六)贷款发放。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后,符合贷款发放条件的,委托银行出具《住房公积金贷款划转通知单》向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发放贷款,放款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
第六章贷款偿还和贷后管理
第九条异地贷款产生的贷款收益归发放贷款的公积金管理中心所有,贷后管理由发放贷款的管理机构及相关委托银行负责,贷款风险由贷款发放的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十条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还款计划偿还贷款本息。如借款人连续三个月(及以上)或累计六个月未能足额归还贷款本息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委托贷款承办银行有权解除借款合同,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贷款本息及承担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缴存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具有协助贷款发放管理中心进行贷款催收和清收的义务。借款人发生贷款逾期连续三个月(及以上)的,贷款发放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委托贷款承办银行有权要求缴存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冻结借款人及其配偶、共有权人及其配偶、参与还贷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并按借款合同约定从上述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扣划应还款项。
第十二条因借款人提供虚假材料获得的贷款,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委托贷款承办金融机构有权取消其贷款资格,追回已发放的贷款,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三条在贵州省外(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回黔南州(户籍地)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的,可参照本施行细则执行。
第十四条在本州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需要到州外户籍居住地申请异地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职工,执行购房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政策。本州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负责做好缴存证明出具服务工作,并协助做好相关政策咨询、业务查询、贷后管理等工作。
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黔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