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工作,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等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指的归集管理工作,包括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账户设立、缴存、转移、封存、降低或提高缴存比例和基数、缓缴、处罚等。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或经济组织;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四)企事业和其它组织常驻本市代表机构;
(五)其他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二章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
第五条新设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持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营业执照、职工名册等资料,到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账户设立手续。
(一)开户需提供的资料
1.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出具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法人证书副本及复印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出具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单位专管员(经办人)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开户填写表格
1.《住房公积金开户申请表》一式两份;
2.《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清册表》一式两份;
3.填写预留印鉴卡(盖财务专用章、法人、财务主管印章或单位公章)。
(三)相关规定
1.每个单位只能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建立一个单位账户;
2.开户工作完成后,公积金初审员需告知单位专管员,按中心规定及时建立职工个人账户并汇缴公积金;
3.缴存基数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不得低于人社部门公布的社会保险缴纳基数标准,不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人均月工资标准的3倍,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分别不低于5%,不高于12%;
4.手续齐全情况下,单位开户业务办理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
第六条单位新录用或调入的职工,应当自录用或调入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和转移手续。
(一)个人开户需提交的相关材料
1.《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清册》一式两份;
2.身份证复印件、城市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3.录用证明类文件:
⑴企业职工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备案名册;
⑵调令、任免令、复转军人分配介绍信、调动介绍信、人员编制审核单、新毕业大学生安置就业介绍信等复印件;
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收入类文件:企业职工第一个月工资表原件及复印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持财政、人社部门审批的工资表(如果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原件的单位,也可提供复印件,但须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并每页加盖单位公章);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纳税定额公开卡。
5.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个人开户填写表格
《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员变更清册》一式两份。
(三)相关规定
1.新参加工作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
2.新参加工作和异地转移职工缴存基数以起薪当月工资总额为准,职工同城转移的缴存基数以原单位年初核定的缴存基数为准;
3.新开户单位,在个人开户业务完成后,公积金初审员需告知单位专管员,按中心规定及时到指定银行办理缴款业务;
4.手续齐全情况下,个人开户办理时限不超过3个工作日。
第七条每名职工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八条账户设立后,职工姓名、单位名称、地址发生变更或单位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的,需在30日内持相关证明文件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第三章缴存
第九条企业职工缴存基数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职工缴存基数为人社、财政部门审核后的职工应发工资,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缴存基数为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人社部门公布的社会保险缴纳基数标准,不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3倍,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分别不低于5%,不高于12%。同单位的职工执行统一缴存比例。
第十条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应由发放工资的单位代扣代缴,并于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日内、25日前一并将单位和个人缴存部分汇缴到中心。属财政统发工资的,由财政代扣,统一划拨;属单位发放工资的,单位应将代扣的职工缴存部分和单位缴存部分按月一并划转。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每月按时将月缴存金额足额存入中心指定账户内。
第十一条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分别乘以职工本人和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第十二条中心应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设立个人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十三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住房公积金的结息年度为当年七月一日至下年六月三十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当年归集的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3个月定期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结息后转入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公积金的结息日为每年的6月30日。
第十四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的提高或降低,在符合国家规定的范围内,由管委会确定并公布。
第十五条新录用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起薪当月工资总额为准;职工因工作调动、职务调整同城转移的,以在原单位年初审核的基数为准。
第四章年度缴存基数调整
第十六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收入调整情况核定。
(一)基数调整
1.正常情况下基数调整每年进行一次,年度内不得重复多次办理调整基数业务,若中途职务晋升、工作变动等原因变动工资的,当年一律不予调整。如遇政策调整等特殊情况可适时进行调整;
2.年度调整缴存基数业务办理后,方可办理本年度住房公积金汇缴业务;
3.填报计算月缴存额时,单位部分和个人部分应分别计算(月应缴存额=单位部分+个人部分);
4.手续齐全情况下,单位年度缴存基数调整业务办理时限不超过3个工作日。
(二)需要提交的资料
1.单位介绍信;
2.《住房公积金基数核定清册》一式两份;
3.《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员变更清册》一式两份;
4.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表(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5.基数和比例调整原则上一年一次,中途需要调整单位或个人缴存基数或比例的,必须由单位出具申请报告或便函,经科室审核、分管领导同意、中心主任审批后方可调整。
6.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需填写的表格
1.《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清册》;
2.《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员变更清册》;
3.《住房公积金信息核查表》。
第五章变更、封存、转移
第十七条单位信息变更
1.单位基本信息发生变动,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2.单位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号变更的需提供变更信息的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变更后的单位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等单位信息不得与其它单位信息重复;
3.填写《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变更登记表》一式两份。
4.单位公积金账号不能变更;
5.手续齐全情况下,单位信息变更业务办理时限不超过3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个人信息变更
1.个人信息变更业务包括:参加工作时间、个人姓名、身份证号及占用身份证号、初缴月份等。
2.在公积金系统中修改单位或个人信息,需提供单位介绍信及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并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身份信息变更登记表》(一式两份),由申请人或单位经办人签字,中心经办人和科室负责人批准后方可修改。
3.如果因非缴存单位原因,出现需要修改的情况,则需由该笔业务操作员做出书面说明(加盖科室印章),经单位负责人签名后方可进行;
4.参加工作时间变更、启用月份修改需提供录用证明类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5.个人公积金账号不能变更;
6.个人基本信息资料提供不齐全的,不得随意更改;
7.职工账户封存不能更改个人基本信息;
8.手续齐全情况下,个人信息变更业务办理时限不超过3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个人账户封存
1.职工因调离需中断缴存待转移或因离退休需停止缴存(手续待办期间)待支取的,需办理个人账户封存;
2.个人账户封存需提交:调令、退休审批表、任免文件、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法院判决书原件或复印件,单位证明材料(如果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原件的单位,也可提供复印件,但须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并每页加盖单位公章);
3.填写《住房公积金职工变更清册》一式两份;
4.因调转或终止劳动关系原因,需要办理封存业务的单位,由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在办理封存业务的同时办理转移和停缴业务;
5.职工在退休之前,与单位终止工资关系但仍保留劳动关系且不符合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单位应当为职工办理封存手续;
6.改制、破产、关停单位办理封存业务需出具市清算领导小组批复等相关材料;
7.手续齐全情况下,办理时限不超过3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个人账户启封
1.需提供的相关资料
单位介绍信;职工重新起薪当月工资表原件及复印件(因特殊原因无法提供原件的,复印件需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并每页加盖公章);
2.填写《住房公积金职工变更清册》一式两份;
3.手续齐全情况下,启封业务办理时限不超过3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住房公积金补缴
1.单位欠缴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遗漏缴纳职工住房公积金、未足额缴纳职工住房公积金、因错误缴存需补足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及时补缴住房公积金。
2.需提供的相关资料
⑴录用证明类文件:职工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备案名册原件;调令、任免令、复转军人分配介绍信、调动介绍信、人员编制审核单、新毕业大学生安置就业介绍信等原件(如果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原件的单位,也可提供复印件,但须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并每页加盖单位公章);
⑵单位不能提供录用证明类文件的须提供书面情况说明;
⑶单位介绍信;
3.需填写《住房公积金补缴人员明细表》一式两份;
4.已销户职工不能再做公积金补缴业务;
5.手续齐全情况下,补缴业务办理时限不超过3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住房公积金注销登记
1.单位因合并、分立、撤销、破产或解散而终止的,应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2.需提供的相关资料
⑴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关于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破产的相关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⑵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工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和银行出具的银行账户注销手续的原件和复印件;
⑶工商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和注销通知书;
⑷企业破产、兼并证明或法院民事裁定证明材料。
3.需填写《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注销登记表》一式两份。
4.办理单位账户注销手续,应将单位账户内职工个人账户全部办理转移或销户(含封存人员),且单位账户(含单位预缴户)余额必须为零,单位方可办理注销账户;
5.手续齐全情况下,单位销户业务办理时限不超过3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转移
1.因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破产、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单位地址或隶属关系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2.需提供的相关资料
⑴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关于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破产的相关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⑵单位申请办理转移的相关文件或便函;
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⑷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需填写《住房公积金单位信息变更申请表》一式两份,《住房公积金转移凭证》一式三份。
4.单位转移个人公积金已缴户和预缴户必须同时办理转移;
5.单位转移时不允许有正在处理未完成的业务;
6.手续齐全情况下,单位账户转移业务办理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
1.单位调整或职工工作发生变动,单位应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转移包括同城转移和异地转移。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单位应在30日内为职工办理公积金转移手续:
⑴职工在本市范围内调动工作的;
⑵单位合并、分立、改制的;
⑶单位撤销、破产、解散,职工与新就业单位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
3.职工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的,其公积金账户予以担保登记,待借款人还清贷款时予以解除担保登记;
4.职工工作调动或者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调入单位暂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或暂无工作单位的,原单位应自职工工作调动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持中心审核资料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托管手续。
5.办理外地职工转入公积金,中心需要出具接收函的,由调入单位出具介绍信或者调令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方可出具接收函。
第六章提高降低缴存比例或基数、缓缴
第二十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基数、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申请、审批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
第二十六条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基数,是指有条件的单位(企业)经批准在规定的基本比例、限额以内适当调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基数的政策措施。
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是指有困难的单位(企业)经批准在一段时间内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基数的政策措施。
缓缴住房公积金,是指有困难的单位(企业)经批准在一段时间内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政策措施。
第二十七条单位(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基数:
(一)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二)企业合法经营、效益突出、有能力提高缴存比例的或单位有合理资金来源的。
第二十八条单位(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基数:
(一)经济效益较差,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等于或低于上年度本市最低月工资标准的;
(二)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虽然高于上年度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但被市或市以上政府确定为困难单位(企业)的。
第二十九条单位(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一)严重亏损,职工月平均工资不高于上年度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二)属于关、停、并、转、迁等特殊情况,需要在一段时间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
(三)被市或市以上政府确定为特困单位(企业)的。
第三十条单位(企业)申请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基数及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基数实行一年一审;
(二)缓缴住房公积金单位,应于每年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时,提出缓缴或者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的申请。需继续提高降低缴存比例和基数或缓缴的单位应于上次审批到期前再次提出申请。到期不再提出申请的,应当恢复到规定的缴存比例和基数或者恢复缴存住房公积金。
因特殊情况需要缓缴住房公积金的也可实行一事一议。
第三十一条单位(企业)申请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单位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报告;
(二)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的会议决定;
(三)召开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的会议记录或纪要文件;
(四)单位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其他报表);
(五)单位本年度及上年度的劳动用工及工资情况资料;
(六)管理中心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二条单位(企业)申请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单位提出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申请,应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形成会议决议,由单位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在单位内部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
(二)有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的,报经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审批同意,管理中心审核后提交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无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的,直接报管理中心审核后提交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审批。
(三)其他规定
1.可办理单位缓缴的情况:企业因严重亏损等原因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困难的;
2.单位、职工缓缴起止期限为一年,到期仍无力缴存的,须提前一个月办理缓缴手续。满一年后未办理继续缓缴的,缓缴自动解除,解除后不缴交公积金的单位状态为欠缴;
3.办理缓缴的单位最长欠缴时间不得超过1年;
4.手续齐全情况下,有管委会授权的,不超过15个工作日;没有管委会授权的,为管委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
第三十三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当控制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最高比例范围之内。
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恢复缴存以后,应当补缴缓缴期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四条单位撤销、破产或解散,单位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比照所欠职工工资优先予以偿还;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后应补缴的部分,应视为欠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
第七章信息核对
第三十五条为督促缴存单位对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变更等情况进行审核,及时发现单位及职工账户的异常情况,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资金安全。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财政部《住房公积金财务核算办法》和中心工作实际,中心每年年中、年末分别组织住房公积金对账工作。
第三十六条对账对象:嘉峪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辖区域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及职工个人。
第三十七条对账需要的相关资料
(一)《单位住房公积金明细账》;
(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信息表》;
(三)《单位住房公积金信息核查表》。
第三十八条对账程序
(一)由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统一领取《单位住房公积金明细账》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信息表》,并负责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信息表》发放到每个职工手中;
(二)职工收到《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信息表》后,应当仔细审阅,认真核对;
(三)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应在收到《单位住房公积金明细账》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信息表》一个月内及时向中心反馈核对情况,超过期限未反馈的中心视为无异议。
第三十九条信息查询
(一)缴存职工查询
在市中心开设公积金账户的缴存职工,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公积金信息查询:
1.进入嘉峪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http://www.jyggjj.com/)或酒钢(集团)公司公积金分中心(http://www.jggjj.com/),输入本人身份证号及密码进行查询;
2.持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在银行或中心一体机上刷卡查询;
3.持本人身份证原件至中心业务大厅柜台查询;
4.拨打12329公积金信息服务热线进行查询。
(二)公积金信息查询
办理享受低保或经济适用住房人员公积金查询业务的,原则上由所辖社区或区政府统一出具介绍信,并提供有关资料进行查询;个人申请审核的,须有社区或单位出具介绍信,审核人要严格把关,详细核对姓名和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他人查询需提供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并做好审核资料留存归档。
第四十条信息修改
(一)职工对住房公积金信息中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有关缴存数据有异议的,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应与单位住房公积金台账进行核对,认真填写《单位住房公积金信息核查表》,由单位领导签名盖章后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对。修改个人信息时需提供单位介绍信、个人身份证相关信息,并加盖单位公章,经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复审后,方可进行系统修改;
(二)单位对缴存金额的变更等情况进行审核,及时核对账目,发现异常情况或对数据有异议的,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对,属于单位漏缴少缴的,单位应当及时为职工补缴;
(三)《单位住房公积金明细账》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信息表》上的单位和个人账号等基本信息,为职工今后查询、使用住房公积金所常用,应当妥善保管;
(四)属于中心记账、结息发生的差错,单位应当带好差错记录及相关会计凭证,与我中心联系核对。
(五)单位和职工对住房公积金账单上的账号等重要信息要注意保密,以防他人利用。
第八章催缴
第四十一条中心要加强管理,堵塞漏洞,检查、督促缴存单位足额逐月缴存,做到应缴尽缴,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及时进行催缴:
1.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未按照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核准的;
2.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低于当地人社部门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
3.单位、个人缴存比例不同步的;
4.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低于最低缴存比例的;
5.不按照单位实际在职职工人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6.不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欠缴住房公积金的;
7.不按照单位应缴金额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第四十三条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的,应按以下程序进行催缴:
1.电话催缴,告知其欠缴住房公积金,限其自告知之日起5日内补缴所欠住房公积金;
2.若超出规定时限仍未改正的,单位执法人员应进行检查并下达《催缴通知书》责令限期缴存;
3.数次下达《催缴通知书》仍不补缴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单位无法联系或拒缴住房公积金的
(1)将单位名单及欠缴情况进行汇总,形成书面材料上报;
(2)经中心会议研究后,通过网站、报纸和新闻媒体进行曝光,要求其在30日内与中心取得联系,并在取得联系后15个工作日内恢复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
(3)缴存单位因破产等原因确实存在困难的,中心根据企业主管单位的相关文件和企业申请,将缴存单位列入封存账户。
第四十五条归集管理科室要建立催缴登记簿,由专管员负责对催缴情况及时做好登记。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规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建立和形成实际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
第四十七条本规程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此前有关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的规定与本规程相抵触的,按本规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