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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保证金管理办法》

2017-07-27 08:00:03 无忧保

巴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巴中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巴中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保证金管理办法》已经巴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三届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7月31日

巴中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金管理,防范贷款风险,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和保证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开展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业务收取担保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保证金是指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借款人购买期房,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为保证发放贷款安全,由房地产开发单位提供阶段性担保并按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的5%所缴纳的阶段性保证金。

第四条保证金实行专户存储,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章缴存保证金

第五条公积金管理中心按规定报市财政部门批准,在商业银行设立担保保证金专户,专门办理保证金的收缴、清算、支付等相关业务。

第六条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与房地产开发单位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协议中应对保证金的设立原则、缴交退付方式、担保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单位应根据协议在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发放住房贷款资金时,将所需要缴交的保证金缴入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保证金专户。

第三章担保责任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单位在担保期间承担偿还贷款连带责任,担保的期限为贷款发放时起至该笔贷款落实抵押责任或全部结清时止。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单位没有按协议要求足额、及时缴纳保证金的,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发放该协议项目的委托贷款。

第十条担保期内,购房借款人没有按借款合同要求履行偿还贷款时,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依据协议规定,从房地产开发单位缴存的保证金中予以划转。房地产开发单位应依据协议要求及时补足相应金额的保证金。

第四章解付保证金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单位为购房借款人的担保责任解除后,可以向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解除担保责任,退还保证金。

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单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解付保证金:

(一)在贷款担保期间购房借款人贷款全部还清;

(二)已办理个人贷款抵押登记手续《房屋他项权证》。

第十三条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理解付保证金时,对符合条件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退款手续。

第五章财务核算

第十四条公积金管理中心对每一个房地产开发单位进行明细核算,每季度由银行按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给各房地产开发单位子账户结息。

第十五条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定期与房地产开发单位核对账目,发现差错及时查找、及时纠正。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建立健全保证金审核审批制度、内部监督检查制度及风险防范制度,确保保证金的安全运行;公积金管理中心除第十条规定外不得擅自动用和处置担保保证金;不得用保证金为单位或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经济担保、抵押或者清偿债务。

第十七条保证金应当接受财政、审计、人民银行的监督、检查及审计。

第十八条房地产开发单位可以查询本单位担保保证金的缴纳、解付情况,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拒绝;对保证金账户内的存款余额有异议的,可以向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复核;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房地产开发单位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担保保证金的行为;房地产开发单位出具虚假材料,解付本单位担保保证金的,由公积金管理中心追回所解付金额,并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不得在保证金业务活动中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巴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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