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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2015-24《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政策解读

2017-07-27 08:00:03 无忧保

(zjbc13-2015-0024甬人社发〔2015〕132号)—医保中心

一、城乡居民医保办法出台后,为什么要制定本《处理意见》?

答:在我局出台《宁波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宁波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办法》(以下简称《参保缴费办法》)后,我们对全市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政策、经办流程继续进行梳理研究,发现部分城镇居民医保政策需要延续到城乡居民医保执行,有部分对参保人员影响较大的业务经办规定需要在局文件层面进行明确,因此我们制定出台了《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以下称《处理意见》)。

二、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方面有什么新的规定?

答:《处理意见》延续了原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两个同类政策规定,一是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部分,可由其近亲属或配偶的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结余资金进行支付;二是城乡居民医保与本市职工医保之间关系转移接续延续原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有关规定。

三、原新农合参保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后,为什么要重新办理资格核准?

答:在城乡居民医保就医资格核准方面,对原新农合和原居民医保人员采取了不同的处理办法。因新农合就医管理规定与城乡居民医保存在较大差别,无法直接延续,《处理意见》明确原新农合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后,门诊特殊病种申请、转外地就医等核准手续需要按规定重新办理。原城镇居民医保人员因政策和管理办法相近,可直接延续到城乡居民医保,不需要重新办理核准手续。为避免新农合人员集中办理带来的矛盾,具体办理时各经办机构将根据各地实际,采取简化相应手续、提前办理资格核准等办法。

四、什么样的人员可以办理长期异地居住手续?

答:《处理意见》延续原城镇居民医保对长期异地居住的相关规定,明确男60周岁(含)、女50周岁(含)以上的成年居民长期异地居住(6个月以上)的,可申请异地居住定点就医,具体手续及管理办法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五、学生转学、毕业后,还能享受医保待遇吗?

答:针对医保年度调整带来的学生转学、毕业后就医问题,《处理意见》明确学生医保年度内因转学、毕业等不再具备本市学籍后,本医保年度内仍可继续在宁波享受医保待遇,如果到市外就医的,按转外就医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和结算。

六、学生假期在原籍地、实习期在外地如何就医结算?

答:《处理意见》延续原城镇居民医保的规定,各类参保在校学生假期在原籍地、实习期在外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提供本人或所在学校相关证明后,按本市相同级别医院就医待遇进行结算。上述所指假期包含双休日、寒暑假、春假、秋假、其他法定节假日,原籍地包含本人户籍地、父母户籍地、父母暂住地,外地实习期包含实习、见习、短学期、社会实践、交换生、学校临时组织活动等。

七、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跨年度时医疗费用如何结算?

答:《处理意见》对原城镇居民医保人员和市区原新农合人员在制度转换中的跨年度费用采取了同样的处理方法,在原城镇居民、新农合待遇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原渠道待遇和规定进行结算,跨年度连续住院的医疗费用均按照新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结算。各县(市)新农合跨年度费用处理办法由当地确定。

八、参保人员在宁波市外门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能报销吗?

答:根据城乡居民医保《办法》和《处理意见》规定,参保人员在宁波市外门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门诊特殊病种、异地居住安置及急诊发生的医疗费用除外)由个人承担,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报销支付。

九、城乡居民医保过渡期如何设立?期间医保待遇如何结算?

答:根据城乡居民医保《办法》和《处理意见》规定,宁波市区城乡居民医保的过渡期为2015年9月至12月。各县(市)原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员过渡期为2016年9月至12月;各县(市)城乡居民医保办法应在2017年1月1日前组织实施。过渡期(4个月)的医保待遇按城乡居民医保一个年度进行计算,医疗费用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等待遇都按全年标准执行。

十、城乡居民医保过渡期中的大病保险待遇是如何结算的?

答:为保障参保人员的大病保险待遇,确保制度平稳过渡,《处理意见》明确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过渡期与城乡居民医保过渡期保持一致。参保人员在过渡期4个月发生的大病保险医疗费用与下一年度12个月合并累计计算,2万元的起付线、50万元的最高限额按全年标准在16个月中只计算一次。

十一、城乡居民医保关于法律责任和先行支付政策有什么新的规定?

答:《处理意见》延续了原城镇居民医保同类政策规定,一是参保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经办机构等在城乡居民医保实施中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按照国家、省、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二是城乡居民医保先行支付政策和手续按《关于规范我市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作的通知》(甬人社发〔2012〕233号)文件精神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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