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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宣人社秘〔2015〕193号)

2017-07-27 08:00:03 无忧保

宣人社秘〔2015〕193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和《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合理确定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城镇居民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2015年,各级财政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标准,由320元/年提高到380元/年。非从业城镇居民(普通参保居民)个人缴费标准提高到120元/年;在校学生和18周岁以下少年儿童个人缴费标准提高到100元/年;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儿童,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居民、享受低保的“三无”人员和重度残疾人员个人缴费标准不变。

二、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待遇

提高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基金报销金额,一级医院一次门诊报销封顶额为40元,二级及以上医院为50元,一个结算年度门诊统筹报销次数不得超过二次,报销比例为50%。

三、扩大门诊慢性病病种范围

在城镇居民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中增加天疱疮、自身免疫性肝病2个病种。

四、本《通知》自2015年9月1日起执行。

 

宣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宣城市财政局

2015年7月10日

标签:   基本医疗医疗保险保险医疗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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