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州政办发〔2009〕12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
经自治州政府第十三届人民16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自治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生育保险政策有关内容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调整内容
(一)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152000元,其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由36000元调整为50000元,大额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领由116000元调整为102000元。
(二)调整住院统筹报销比例。起付标准至5000元,统筹报销比例由78%调整为85%;5001元至15000元,统筹报销比例由81%调整为87%;15001元至50000元,统筹报销比例由84%调整为90%。退休人员在以上各段报销比例的基础上增加0.5%。
(三)调整大额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大额医疗保险报销比例由90%调整为91%。
二、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政策调整内容
(一)对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夫妇,在优生健康检查及怀孕至生产期间所必须的检查检验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予以支付,最高支付限额为1200元。
(二)将服用叶酸费用纳入生育保险报销范围,以每人40元标准包干。
三、调整后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政策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九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