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理解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济政办字〔2015〕20号)文件精神,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纳入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从而建立同一个人账户,利用同一制度,同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合并领取。
2.如何理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先保后征”原则?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坚持“先保后征”的原则。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保障对象具体名单、社会保障资金等不落实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予签署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土地征收申报手续,确保被征地农民权益得到应有的保障。
3.实施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具体分工是怎样的?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各县(市)区政府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和资金落实情况负总责。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提供征地相关资料,配合财政部门筹集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资金,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落实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资金的筹集、划拨及基金专户的监督管理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待遇发放等具体实施工作。公安、审计、农业等部门各负其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确保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顺利开展。
4.哪些人是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征地,被征地时拥有相应土地承包权或因征地被调整土地的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5.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对象名单怎样确定?
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对象名单应经村(居)民代表会议或村(居)民大会讨论通过,由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提供。界定保障对象的时间应以政府发布的征地公告日期为准。
6.怎样拟定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方案?
在国土资源部门拟定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同时,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或村(居)民大会,研究拟定《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方案》。方案内容包括:本次征地的详细情况、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资金数额、被征地农民个人基本信息及社会养老保障资金情况、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情况等。《方案》及《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对象名单》应由村(居)民委员会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所属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7.如何理解2011年1月1日这一时间节点?有何意义?
《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6号)于201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实行被征收土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被征收土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由政府、集体、个人共同出资。政府出资部分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单独选址项目的政府出资部分,由用地单位承担。
政府出资部分执行下列标准: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每亩5万元以下的,政府补贴资金不低于每亩1万元;每亩5万元至10万元的,政府补贴资金不低于每亩1.5万元;每亩10万元以上的,政府补贴资金不低于每亩2万元。
被征收土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政府出资部分,应当在征收土地报批时足额拨付至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政府补贴资金不落实的,不予批准征收土地。
8.2011年1月1日以前征地的被征地农民怎样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2011年1月1日前,未依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济政办发〔2007〕50号,以下简称《通知》)参保,且符合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按照自愿参保原则,采取个人一次性补缴的方式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标准分为10000元、20000元、30000元、50000元和75000元5个档次,补缴资金记入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9.2011年1月1日以前征地的被征地农民,选择个人一次性补缴的方式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哪些政策优惠?
一是允许补缴。按照《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14〕1号)规定,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不允许补缴,直接领取基础养老金。济政办字〔2015〕20号规定,允许2011年1月1日以前征地的被征地农民,可以选择个人一次性补缴的方式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二是计发系数调整。济政发〔2014〕1号规定,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济政办字〔2015〕20号规定,补缴时年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其因被征地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按对应年龄的支付系数(参照执行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70岁以上的执行70岁的支付系数)核算待遇。
三是政府兜底。符合领取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按月领取养老待遇,当个人账户余额为零时,由政府负责继续发放养老待遇,支付终身。
10.2011年1月1日以前征地的被征地农民,选择个人一次性补缴的方式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后,待遇支付如何规定?
补缴时不满60周岁的,在年满60周岁时,其因被征地缴纳养老保险费核算的待遇,同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合并发放。其因被征地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不参与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计算。
补缴时年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其因被征地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按对应年龄的支付系数(参照执行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70岁以上的执行70岁的支付系数)核算待遇后,与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合并,自补缴次月起发放。
11.2011年1月1日以前征地、补缴时已年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缴纳及待遇情况测算
12.2011年1月1日以后因征地产生的社会养老保障资金如何落实到个人账户?
在政府发布征地公告时,村(居)民委员会拟定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方案,确定被征地农民个人基本信息、社会养老保障资金数额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等情况。在征地批复后,被征地村(居)民委员会应根据参保方案和人员变化情况调整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方案,编制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花名册。根据被征地农民个人情况不同,其因征地产生的社会养老保障资金落实方式不同:
(1)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符合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因征地产生的社会养老保障资金按有关规定记入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2)被征地农民中未满16周岁人员及16周岁以上的在校学生,由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预存款账户,存入其因征地产生的社会养老保障资金,待符合参保条件后,按照相关程序记入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3)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仍在缴费期的被征地农民,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待符合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条件时,将其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进行转移衔接。
(4)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开始领取待遇的被征地农民,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将其因征地产生的社会养老保障资金一次性发放给本人。
(5)参保时已死亡的被征地农民按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资金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6)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其因征地产生的社会养老保障资金纳入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账户,按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统筹使用。
13.2011年1月1日以后征地、符合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怎样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一是将因征地产生的社会养老保障资金按有关规定记入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二是个人和集体可以自愿缴纳一定数量的养老保险费,原则上不高于当次征地得到的土地补偿安置费。
14.2011年1月1日以后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后,待遇支付如何规定?
土地被批准征收时不满60周岁的,在年满60周岁时,其因被征地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核算的待遇,同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合并发放。其因被征地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不参与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计算。
土地被批准征收时已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其因被征地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按对应年龄的支付系数(参照执行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70岁以上的执行70岁的支付系数)核算待遇后,与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合并,从征地批复的次月起补发。
15.被征地农民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如何管理?
符合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因征地产生的社会养老保障资金全部记入个人账户政府补贴栏目,个人和集体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全部记入个人缴费栏目。
记入个人账户的资金完全按照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规定进行管理。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息。
16.被征地农民参保后死亡,个人账户余额如何处理?
被征地农民参保后死亡的,其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可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依法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