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jbc13-2015-0005甬人社发〔2015〕29号)—养老保险处
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缴还有政府补贴吗?
答:2010年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未逐年缴费的人员以及预计到达60周岁缴费不足15年的人员,在2015年12月底之前申请补缴的,仍可按《关于印发宁波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09〕91号)规定的标准给予政府补贴,2016年1月起,补缴部分不再给予政府缴费补贴。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有缴费年限要求吗?
答:1.2015年1月1日以后首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待遇领取条件按《实施意见》规定执行,其中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应补足到15年,补缴标准按补缴时的规定执行。
2.2014年底前已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年满60周岁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且选择不补缴的,其待遇领取条件和待遇领取标准仍按市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09〕91号)规定执行。
三、判刑人员还可以继续参保缴费吗?
答:服刑期间不能参保缴费,但是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并继续按规定计息。刑满释放后,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条件的,可继续按规定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四、判刑人员刑满释放后的待遇领取如何处理?
答:已领取养老金待遇的参保人员,在服刑期间停止发放养老金;刑满释放后,恢复发放养老金待遇,其中,基础养老金标准按恢复发放时当地当年的标准执行。服刑期间养老金待遇不予补发。
五、职工基本(低标准)的延缴人员可以领取城乡居保待遇吗?
答:在职工基本(低标准)养老保险延长缴费期间年满60周岁的本市户籍人员,可在户籍所在地申请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在核准其基本(低标准)养老保险待遇享受资格的次月应终止领取基础养老金。
六、被征地人员到达60周岁时还能直接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吗?
答:不能。2015年1月1日后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人员,只有参保缴费并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才能享受城乡居保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