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
房金委〔2015〕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情况,为进一步支持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三届七次会议研究通过,现对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有关问题进行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一、将2015年1月21日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房金委〔2015〕1号)“一、贷款政策方面第2条”调整为:“在我市已有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已结清,购买改善性自住住房时,允许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住房首付比例不低于30%,贷款利率按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贷款最高额度和最长年限,按房金委〔2015〕5号文件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二、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婚前单身(含双方)有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现已还清,组建家庭后合并只计算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购买住房时,可申请改善性住房公积金贷款。
本通知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5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