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的通知(泰人社发[2015]226号)


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的通知
泰人社发[2015]226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保障市区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的正常开展,结合上一年度市区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基金使用情况,现将2015年度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35元,所需费用从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 疗保险基金中划拨,年终结算时所筹基金如不足使用时,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对筹资标准进行调整。
本通知自2015年7月1日(其中学生从9月1日)起执行。
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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