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府〔2013〕17号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省驻韶各单位:
按照《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和《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韶府〔2013〕11号)精神,为切实保障我市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和建设美好幸福韶关,市政府决定调整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3年5月1日起,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由680元/月调整为808元/月。
二、各地要高度重视,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确保按上述标准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切实做好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保障工作。
韶关市人民政府
2013年3月26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局,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院,市检察院。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3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