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关于做好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结息及对账工作的通知(晋市管委字[2015] 4号)


晋市管委字[2015] 4号
关于做好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结息及对账工作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晋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将于2015年6月30日对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进行年度结息及对账工作。为确保2015年度结息及对账工作顺利进行,保证结息工作的及时准确,保证职工利益不受损失,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5年6月30日为住房公积金结息日,市中心将对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进行结息。住房公积金存款按规定的利率结息,并自结息日起自动转存,结息后利息结转入上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本金中。
二、各单位专管员应于2015年7月1日至9月30日,到市中心或单位所在各县(市、区)公积金管理机构领取(或拷贝)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对账单及利息清单,并将对账单发放给职工本人对账。
三、各单位应在领取对账单30个工作日内将对账结果向市中心所在各县(市、区)公积金管理机构书面反馈,否则视同准确无误。
四、对个人账户余额有异议的,可由单位或职工本人于2015年10月31日前向市中心或所在各县(市、区)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复核。
五、对干部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有错漏的,对于一个人有两个以上个人账户的,及时到市中心或所在各县(市、区)公积金管理机构纠正或合并账户,确保干部职工的住房公积金额准确体现,利益不受损失。
晋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晋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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