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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关于做好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工作的通知(娄公积金发〔2015〕21号)

2017-07-28 08:00:02 无忧保

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件

娄公积金发〔2015〕21号

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做好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工作的通知

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娄政办发〔2010〕18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的意见》(娄政办发〔2014〕3号)精神,现将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单位对账和缴存基数核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核时间

2015年7月20日至9月30日。

二、审核内容

(一)缴存单位基本信息。包括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单位性质、资金来源、专管员、联系电话等。

(二)缴存职工个人信息。包括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缴至年月、电话号码、汇缴状态、缴存余额等。

(三)规范缴存情况。单位是否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否存在少缴、漏缴、欠缴等损害职工利益的行为。

(四)缴存基数是否符合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2014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缴存基数的工资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为准,包括符合中央和省、市规定的以货币形式发放给职工个人的全部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须将津贴补贴统一纳入缴存基数;事业单位将绩效工资纳入缴存基数;其他单位将奖金纳入缴存基数。

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市统计局公布的2014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10320元),最低不得低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2014年月最低工资标准(1030元)。

(五)缴存比例是否符合规定。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单位和职工均不低于5%,不高于12%。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当相同,同一单位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当相同。

(六)月缴存额。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月缴存基数×单位缴存比例+月缴存基数×职工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到元(单位和个人部分均逢分逢角进元,不能为小数)。

2015年度我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不超过2478元,即单位和个人月缴存额均不得超过1239元。

根据《湖南省住房公积金监管办关于对怀化市<关于确定中央、省属直管单位及其职工住房公积金月最高缴存额的请示>的函复》(湘金监管办函〔2008〕5号)文件精神,中央、省属驻娄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可参照长沙市标准执行。

银行系统单位及其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湖南银行业机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的复函》(湘政办函〔2009〕89号)文件精神执行。

三、审核程序

(一)单位专管员到管理部拷取本单位对账单,认真核对相关信息,据实按要求填报《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对账清册回单》,提交电子、纸质文档。

(二)各单位应同时填报《2015年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审核表》、《娄底市住房公积金年度变更清册》及《单位封存人员清单》,提交电子、纸质文档。

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从2015年7月1日起执行。调整后无论工资增减与否,本年度月缴存额不再变更。

四、其他事项

(一)各单位在调整基数前,应先汇缴2015年6月份及补缴之前欠缴月份的住房公积金。

(二)单位未按要求为职工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连续欠缴住房公积金3个月以上(含)的,管理中心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单位应当核对职工姓名、二代身份证号码及手机号码,如有错误的应当进行更正,确保职工个人信息准确无误。

(四)符合《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报管委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款。

(五)在基数调整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可通过娄底住房公积金网站(www.ldgjj.com)查询有关政策规定,或直接与管理中心联系(联系电话:归集提取科:8238283;市直单位管理部:8238291;娄星区管理部:8260633;钢城管理部:8619516;涟源市管理部:4437663;冷水江市管理部:5230856;新化县管理部:3568905;双峰县管理部:6823262)。

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7月8日

1、《2015年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审核表》下载

2、《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对账清册回单》下载

3、《娄底市住房公积金年度变更清册》下载

4、《单位封存人员清单》下载

标签:   住房公积金缴存公积金缴存缴存基数公积金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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