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事业单位老工伤人员伤残保健金标准的通知
湘人社发〔2015〕36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及中央在湘有关单位:
经研究,决定从2014年10月1日起按如下办法调整事业单位老工伤人员(即2005年12月29日前由原人事部门认定的工伤人员)伤残保健金标准:特等每年11660元、一等每年9130元、二等甲级每年4560元、二等乙级每年3550元、三等甲级每年3040元、三等乙级每年2540元,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
201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