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管理部、中心各科:
为了支持新区建设,缓解干部职工在延安新区(北区)购买自住住房的资金压力,现就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提出如下意见: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
1、提取对象。按照延市管函〔2014〕11号文件,经审核符合团购资格的干部职工及其配偶。
2、提取条件。夫妻双方在住房公积金中心系统范围没有贷款及担保行为的职工。
3、提取额度。提取的会计核算单位以万元为计,夫妻双方申请提取的数额不得超过本次应交纳的定金总额,即:10万元。
4、提取办法。由团购单位向辖区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双联函,委托单位经办人统一一次性提出申请,填制统一表式并附团购新区北区商品房资格审批表。
5、支付方式。辖区公积金管理机构接到上述资料核实相关信息后,将应取可取额统一打到延安市新区投资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指定银行账户。本次应交额不足部分由自愿购房人按有关文件明确的交款期限和账户一次性补足。
6、票据管理。单位经办人持回执单按(延市管函〔2014〕11号)要求的时间段到相关场所开具收款收据,并送达相关单位和当事人持有、做账。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
1、基本条件。职工申请贷款前单位和本人须在辖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开户并且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含一年)以上,同时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均处于正常状态,申请人及配偶《征信报告》情况良好。
2、申请时效。有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求的,在交足购房首付款(首套房交足房价款的30%、二套房交足房价款的60%),并取得房管部门登记备案后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一年之内。
3、申请办法。市公积金中心将依据项目进度情况适时与新区管委会衔接,对备案楼盘的借款申请人统一按揭。
4、服务链接。届时,中心系统将开通绿色通道,提供方便、快捷、一站式、一条龙住房公积金优质服务。
三、其他事项
1、符合购房资格的配偶暂不申领住房公积金的,其相关项目可忽略不填;确需在本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的,由发起提取的主申请单位统一集中购房人配偶所在单位出具的《延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延安市住房公积金支款凭证》及夫妻双方户口簿或结婚证原件、复印件一并上报辖区公积金管理机构。
2、以子女或父母名义参加本次购房,拟申请提取父母或子女住房公积金的,待新区开发公司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可持签订日期一年以内在房管部门登记备案后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交付房款凭证,并提供可以证明亲属关系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或户口所在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办理提取手续。
3、以往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未还清的,暂不能申请贷款。待还清本息半年后,可凭时效内《商品房买卖合同》和首付款凭证,按相关规定申请办理住房按揭或抵押贷款。
附:团购新区北区自住住房公积金提取申报表
延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4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