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件
通房金管字﹝2015﹞37号
关于开展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自住房物业费业务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及个人: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功能,扩大住房公积金受益面,支持缴存职工家庭住房消费,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通化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试
行)》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决定开展物业费提取业务,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取情形、对象
在通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个人,在管辖区内或管辖区外发生因家庭居住房屋(包括自有产权住房和非自有产权住房)支付物业服务费情形时,可提取居住该房屋的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
每名提取人只可依据家庭实际居住的一处房屋发生的物业服务费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提取额度、方式
1.提取额度。为家庭实际支付的物业服务费;各居住人合计提取的公积金不得超过家庭实际支付的物业服务费。
2.提取方式。每年一次性申请并一次性提取支付,申请提取期限为自物业服务费支付凭证取得后满一年内;各居住人具体提取数额由居住人之间协商决定。
三、提取要件
1.提取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委托代理人、监护人、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居民身份证、军官证等有效身份证件;
2.物业服务费支出凭证。
四、其他有关事宜
执行《通化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
五、执行时间
物业服务费提取自本通知印发之日开始办理。
201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