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兰人社发〔2015〕197号)


兰人社发〔2015〕197号
各县区人社局、财政局,市社保局,市医保局:
为进一步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1号)要求,2015年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医保的补助标准由320元调整为380元;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也做相应调整:其中普通成人、学龄前儿童由100元调整为120元;大中专学校(包括技工学校)及中小学校学生由40元调整为50元;三、四类低保人员由30元调整为40元,一、二类低保人员及低保学生不缴费(按民政部门规定实行先缴后补)。该规定自2015年8月1日缴费登记日起执行。
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兰州市财政局
2015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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