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人社发〔2015〕100号
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安经开区劳动保障和企业服务局、枣山物流商贸园区社会事业局、协兴生态文化旅游园区人社局:
日前,市政府下发了《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广安府发[2015]20号),将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380元。根据《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和省人社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5]82号)文件要求,现就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各地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广安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月最低工资标准1380元的70%执行,月失业保险金为966元。
二、调整时间
各地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时间与市政府规定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时间一致,从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三、工作要求
各地要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高度,抓紧制定实施方案,抓好政策落实,确保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请于7月13日前书面报告市局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科(联系人:赵洪秀,联系电话:2665525,电子邮箱:493135881@qq.com)和市就业局失业保险科。
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