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人社发〔2015〕171号
关于完善参保人员持卡就医等事项的通知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直定点医疗机构:
为方便和规范参保人员及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监管意见的函》(苏人社函[2014]419号)以及人社部下发的《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的意见》要求,现就完善我市医疗保险(含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持社保卡就医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社保卡使用环节
参保人员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门诊治疗应持社保卡挂号登记、费用结算,有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可用社保卡代替就诊卡使用。
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可支付挂号费
按照《关于调整市区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泰政办发[2008]174号)精神,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可支付参保人员就诊的挂号费。
三、提高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基础数据传输质量
1、医保责任医师在开具门诊电子处方时必须实时上传处方信息。
2、定点医疗机构对参保人员的住院明细信息应每日上传,且上传的入、出院日期与实际相符,出院结算时间与实际出院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4小时。
3、定点医疗机构要对医保责任医师实行动态管理。
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泰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