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公管中文[2015]29号
关于印发《孝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政策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办事处,中心各科室(营业部):
现将《孝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政策的补充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实施。
孝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6月24日
孝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政策的补充意见
根据《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部分政策的通知》、《孝感市个人住房公积金住房装修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及《孝感市个人住房公积金住房装修提取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当前、当地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对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等政策及具体业务办理方面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一、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可同时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但必须符合提取条件,且提取后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最低应保留100元。其中,住房公积金贷款设定公积金质押担保方式的,可使用住房公积金偿还公积金贷款,但不能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
二、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后,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金额不计入贷款额度核定。
三、职工因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包括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业务的,同一套住房只能办理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四、职工第二次购买自住住房或购买第二套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全部余额,且不得超过所购住房总价款。
五、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土地使用权证不作为办理要件。
六、职工家庭在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中,按要求需提供房屋套数证明的,若其子女年满十八周岁的,其子女所购住房不计入申请职工的家庭房屋套数。
七、缴存职工因购买、装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或住房公积金贷款而需提供购房合同的,不对其购房合同进行备案核查。
八、职工本人及配偶、直系亲属因装修自住住房可以申请提取或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九、各县市区的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亦可以由市直直接承办。
十、装修提取、贷款合法用途证明材料,包括:《家庭装修工程合同》(或协议)、《家庭装修预算书》原件及复印件、不低于装修工程30%的支付装修款收据的原件及复印件,若金额不足可补充购买家装材料、家具、家电、人工及厨卫设备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十一、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住房面积在140平米以下)的,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贷款可申请额度不超过所购房屋总价的80%和设定抵押住房现值的80%以内。
十二、职工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出具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包括:劳动部门印制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单位印制的解除劳动合同书或单位出具的辞职证明书。
十三、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住房抵押担保的,可以用所购买的拥有所有权证的住房,或者其他自有、共有或者第三人的拥有产权证的房屋设定抵押
十四、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同时,申请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按月扣划还贷手续,职工可以从还款的第一个月起使用按月扣划还贷。
十五、职工因建造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的,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建房批准文件、建房预算书,专人赴现场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属实的可以办理。
十六、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用所购住房办理预告登记抵押的,购房付款凭证可以采用售房开发商出具的付款收据。
十七、住房公积金贷款银行批扣业务于每月25号以前完成,25号以后禁止银行批扣,特殊批扣业务另行通知。
十八、允许职工多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的必须出具家庭房屋套数证明,所购住房属于第二套住房的,按二套房政策办理。所购住房属于第三套住房及以上的,不予办理。
十九、本意见执行时间暂定为一年,自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以前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补充意见为准。本意见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各县(市)区办事处遵照执行。
孝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室2015年6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