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实施细则(试行)
泰公积金[2015]43号
为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发展,按照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租房提取条件。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二、租房提取时间和额度。职工可每年提取一次,每次间隔时间不少于12个月。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一年内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职工租住商品住房的,按照一年内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但不得超过所在县、市、区职工年最低工资标准;职工租住两套(含)以上的,每年只按其中一套办理提取;多人合租一套的,提取金额按租金分配方案确定的各自分担比例提取,无租金分配方案的,按人均分担金额提取。
三、租房提取要件。职工租房提取应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单,并提供以下材料:租住本市公共租赁住房,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婚姻证明;租住本市商品住房,提供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和房租收据原件及复印件、婚姻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未婚的,提供当前未婚证明。
四、防范骗提套取行为。对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等骗提套取行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职工工作单位通报,追回骗提套取资金,取消职工3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相关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征信系统;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实施时间。本实施细则自2015年6月2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6年6月24日。
2015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