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及办理流程进行部分调整的通知
眉市房金管〔2015〕16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及职工:
为支持职工购买首套和改善性自住住房,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服务效率,根据《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设金[2014]148号)和《关于转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成银发[2015]56号)精神,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对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及办理流程进行部分调整,现就有关调整通知如下:
一、继续执行最高贷款额度政策
市政府《关于促进当前全市经济稳定增长的二十六条措施》(眉府办发[2014]25号)已将彭山、仁寿、洪雅、丹棱、青神五区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从30万元调整为35万元(天府新区青龙、视高片区可参照执行),实现了全市统一到35万元,执行时间至今年6月30日止。期满后继续执行这一政策。
二、进一步降低职工购房首付比例
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首套普通住房,最低首付比例由原“90平方米及以上30%、90平方米以下20%”统一调整为20%。二手房最低首付比例由原40%调整为30%。
对拥有1套住房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比例由原50%调整为30%。二手房最低首付比例由原50%调整为40%。
三、进一步优化贷款业务办理流程
取消借款人到购房所在地房管部门查询房屋产权产籍环节,由我中心查询职工有无未结清住房贷款。
取消本市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开具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特此通知。
眉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