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委托划扣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一、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减轻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还款压力,支持职工个人住房消费,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4】57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委托划扣住房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委托划扣还贷)是指公积金贷款借款人(以下简称借款人)及其配偶提出划扣本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归还其公积金贷款的申请,通过审批后,由恩施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接受借款人及其配偶(以下简称委托人)的委托,每月或每年划扣委托人的住房公积金存款直接归还其公积金贷款。
三、公积金中心负责受理委托扣划还贷信息登记、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验证,划扣还贷申请受理、审批,委托授权终止,记账、对账、催收、政策宣传解释及管理。
四、受委托银行负责按照公积金中心的指令完成借款人约定账户指定金额的扣款工作,并于当日将扣收资金转入公积金中心指定账户,返回扣收不足的账户信息给公积金中心。并协助公积金中心做好对账、政策宣传解释等工作。
五、委托扣划还贷办理对象为在公积金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结清的借款人及其配偶。
六、委托划扣还贷的方式为:按月划扣、按年划扣和一次性提前结清贷款抵扣。
七、按月和按年扣划的申请条件:(1)借款人及配偶申请时,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本息;(2)申请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状态的;(3)按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一期(含)以上;(4)借款人及配偶应共同申请,选择一致的划扣还贷方式;(5)申请人所在单位承诺按月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6)符合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八、一次性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扣的申请条件
(一)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一年(含)以上;
(二)借款人及配偶申请时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本息;
(三)符合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一年期贷款在还清时可直接申请一次性结清抵扣。
九、按月划扣适用于实行按月还款的贷款,按年划扣适用于按年还款和原自由还款方式的贷款。
十、扣划额度。本办法实施之前的公积金余额和本办法实施之后已质押的公积金余额不用于按年、按月划扣。余额在一次性提前结清贷款抵扣时方可使用。
(一)按月划扣
划扣金额不超过借款人与住房公积金中心签订的《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约定的月还款额(以下简称月还款额),同时不超过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如借款人月缴存额不足以划扣的,可划扣借款人配偶的月缴存额;仍不足划扣的,不足部分由借款人用自有资金偿还。
(二)按年划扣(按年还款方式)
划扣金额不超过借款人的年还款额,同时不超过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年缴存额;如借款人的年缴存额不足以划扣的,可划扣借款人配偶的年缴存额,仍不足划扣的,不足部分由借款人用自有资金偿还。
(三)按年划扣(原自由还款方式)
划扣金额为借款人及配偶的年缴存额。
(四)一次性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扣
抵扣金额不超过贷款余额,且不超过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90%,不足部分借款人用自有资金偿还。
十一、扣款时间和具体操作步骤
(一)按月划扣(按月还款方式)
1、中心业务系统划扣
每月15号(如遇节假日休息日顺延至节假日休息日后的首个工作日),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对借款人及配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实行划扣(所划扣的月还款额为借款人及配偶离划扣当月最近的月缴存额)。
2、通过银行存折(卡)扣款
每月25号(如遇节假日休息日顺延至节假日休息日后的首个工作日)为扣款日,即扣划后不足部分,采取存折(卡)扣款。凡在25号17:00前扣收到位的,不作逾期贷款记录,不收取罚息。
3、逾期贷款扣款时间
借款人未在上述规定时间足额还款,即为逾期贷款,作为逾期贷款记录并收取罚息。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在以后各月3号、10号、25号对逾期贷款(含往期)扣款,凡贷款逾期的,按月划扣委托自动终止。
(二)按年划扣(按年还款方式)
1、中心业务系统划扣
每年的合同还款日对应的当月15号(如遇节假日休息日顺延至节假日休息日后的首个工作日),中心业务系统对借款人及配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实行扣划,所扣划的年还款额为借款人离扣划当月最近的12个月缴存额。
2、通过银行存折(卡)扣款
每年的合同还款日对应的当月25号为扣款日(如遇节假日休息日顺延至节假日休息日后的首个工作日),即“划扣”后不足部分,采取存折(卡)扣款。凡在25号17:00前扣收到位的,不作逾期贷款记录,不收取罚息。
3、逾期贷款扣款时间
借款人未在上述规定时间足额还款,即为逾期贷款,作为逾期贷款记录并收取罚息。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在以后各月3号、10号、25号对逾期贷款(含往期)扣款,凡贷款逾期的,按年划扣委托自动终止。
(三)按年划扣(原自由还款方式)
1、中心业务系统划扣
每月15号(如遇节假日、休息日顺延至节假日休息日后的首个工作日),中心业务系统对借款人及配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实行扣划,所扣划的年还款额为借款人离扣划当月最近的12个月缴存额。
2、原到期一次性还款方式下,扣划的资金先抵还利息,再抵还本金。贷款到期后,借款人应及时自筹资金归还欠款本息,或申请“一次性结清贷款抵扣”结清贷款本息。一旦逾期,按年划扣委托自动终止,并将对逾期贷款收取罚息。
十二、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
(一)按月(年)划扣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的银行存折(卡)原件及复印件。《借款合同》中已约定的,必须提供原来约定的存折(卡);
3、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按月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承诺书》(见附件1,由我中心提供,在恩施公积金网站-服务中心-资料下载栏目下载,单位填写并加盖公章)。
4、恩施州住房公积金按月(年)划扣还贷申请审批表(见附件2,由我中心提供);
5、配偶同时申请的,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一次性提前结清贷款抵扣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的银行存折(卡)原件及复印件。《借款合同》中已约定的,必须提供原来约定的存折(卡);
3、《一次性结清公积金贷款抵扣申请审批表》(见附件3,由我中心提供)。
十三、借款人婚姻状况发生变化(未婚变已婚、离异、再婚)借款人可携带相关资料及时到公积金中心申请划扣信息变更,办理相关手续。
借款人及配偶手机号码发生变化后,应及时持身份证到公积金中心变更联系方式,未及时变更将接收不到相关通知短信,造成的损失由变动方承担。
十四、对已正常还款一期(含)以上的贷款,委托按月(年)划扣还贷自审批的次月起生效。
本办法实施后,借款人可在申请贷款的同时申请委托按月(年)划扣还贷,委托划扣还贷自第二个还款月(年)起生效。
十五、如出现下列情况,公积金中心可终止委托按月(年)划扣还贷。
1、借款人申请终止的;
2、贷款本息已还清的;
3、借款人发生不良信用的;
4、公积金中心认为不宜继续使用委托按月(年)划扣还贷的其他情形。
十六、委托人因发生不良信用终止按月(年)划扣,在还清逾期贷款本息罚息并正常还款一年(含)以上后,可以重新申请委托按月(年)划扣偿还贷款。
十七、委托人应当关注并查询本人及配偶的公积金缴交情况,当缴交额不足以偿还应还贷款本息的,应于当月25号17:00前将自有资金存入约定账户偿还剩余贷款本息,否则委托人自行承担逾期违约责任。
十八、委托按月(年)划扣还贷委托终止后,公积金中心和委托银行对此不承担主动告知义务。
十九、委托按月(年)扣划还贷期间若遇利率调整,按政策规定执行,不再另行通知委托人。
二十、按月(年)划扣还贷期间,委托人如需提前一次性结清贷款抵扣的,应先办理终止委托按月(年)扣划还贷的手续,然后再办理提前一次性结清贷款划扣手续。
二十一、存在多个账户的委托人应先办理公积金账户合并手续后才可申请办理委托按月(年)扣划还贷手续。
符合按月(年)扣划还贷的申请条件,但因在州内原工作地有公积金贷款未结清导致多账户无法合并,享受不到按月(年)扣划还贷政策的,可先自筹资金还款后再凭借款办事处开具的《还贷证明》(见附件4)、身份证、银行卡提取州内新工作地公积金账户自本办法实施后每年缴交的公积金,提取额度为年公积金贷款还款额减去已划扣金额,且不超过其公积金年缴存额。提取频次为每年提取一次。
二十二、主借款人及配偶未在州内同一缴存地的,先办理主借款人的委托按月(年)扣划还贷业务,不足部分先自筹资金还款,再凭借款办事处开具的《还贷证明》(见附件4)、身份证、银行卡提取其配偶公积金账户自本办法实施后每年缴交的公积金,按年提取一次,提取额度为年公积金贷款还款额减去主借款人已划扣金额,且不超过其公积金年缴存额。
二十三、本办法由恩施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按月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承诺书;
2、恩施州住房公积金按月(年)划扣还贷申请审批表;
3、一次性结清公积金贷款抵扣申请审批表;
4、异地支取公积金还贷证明(适用于异地多账户借款人按年支取);
5、异地支取公积金还贷证明(适用于异地多账户借款人一次性提前结清贷款支取);
6、异地支取公积金还贷证明(适用于异地借款人配偶按年支取);
7、异地支取公积金还贷证明(适用于异地借款人配偶一次性提前结清贷款支取)
恩施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6月3日
相关附件: 1、按月(年)划扣还贷申请审批表、 2、 一次性结清公积金贷款抵扣申请审批表、 3、异地支取公积金还贷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