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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有关规定的通知(盐房金管〔2015〕3号)

2017-07-28 08:00:02 无忧保

盐房金管〔2015〕3号

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建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精神,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现就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有关规定调整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提取凭证

1.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本市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凭证。

2.租住商品住房的,提供职工本人及配偶在本市工作所在地名下无房产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原件以及租住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3.其他凭证要求以《盐城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为准。

4.对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等骗提套取行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职工工作单位通报,追回骗提套取资金,取消职工五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并将相关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征信系统。

二、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提取额度

1.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

2.租住商品住房的,未婚职工大市区(含市直、亭湖、盐都)每月提取金额不超过600元、其他各县(市)每月提取金额不超过500元;已婚职工大市区(含市直、亭湖、盐都)夫妻双方合计每月提取金额不超过1200元、其他各县(市)每月提取金额不超过1000元。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2015年6月23日

标签:   住房公积金公积金公积金提取市住房公积金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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