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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莆人社文[2015]194号)

2017-07-28 08:00:02 无忧保

莆人社文[2015]194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

各县(区、管委会)人社局(人劳局),市医保中心:

根据《莆田市卫生计生委莆田市人社局莆田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5年莆田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的通知》(莆卫基层[2015]84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业务经办规程,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生儿的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待遇

(一)新生儿父母双方均参加莆田市城镇职工医保

1、本市户籍新生儿,当年度免费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可在其户籍(含农村、城镇)所在地的城镇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享受住院补偿,单独计算一个封顶线。

2、新生儿夭折未申报户籍的,新生儿父亲(或母亲)一方为莆田市户籍,无须缴纳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即可享受住院补偿待遇。

新生儿母亲为莆田市户籍,可在其母亲户籍所在地的城镇居民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已发生的住院医疗费,单独计算一个封顶线;新生儿母亲为外地户籍的,新生儿父亲为莆田市户籍,则在其父亲户籍所在地的城镇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新生儿父母双方为外地户籍的,可在其母亲暂住证登记的居住所在地的城镇居民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已发生的住院医疗费,若其母亲未办暂住证,可在其父亲暂住证登记的居住所在地的城镇居民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已发生的住院医疗费,若新生儿父母都未办暂住证,则不属于本市城镇居民参保对象不予受理。

(二)新生儿父母亲一方或双方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1、本市户籍新生儿,可随父亲(或母亲)当年度免费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由父亲(或母亲)户籍所在地的城镇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享受住院补偿,随父亲(或母亲)合并计算一个封顶线。

2、如新生儿夭折未申报户籍的,无须缴纳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由其父亲(或母亲)户籍所在地的城镇居民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已发生的住院医疗费,随父亲(或母亲)合并计算一个封顶线。

(三)新生儿住院医疗费用申报时限

新生儿住院医疗费用申请报销的时间为新生儿出生之日至年满一周岁,逾期不予受理,医疗费用自行承担。

二、城镇居民办理转诊乡镇级医疗机构康复流程

城镇居民参保人员在市内就医,经上级医疗机构转诊进入乡镇级医疗机构康复的,须填报《莆田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转乡镇级医疗机构康复备案表》(见附表1),经所属城镇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在城镇居民医保信息系统予以登记备案,可享受“不设起付线,补偿比例提高10%”的医疗待遇,即时刷卡结算康复医疗费用。

三、城镇居民办理市内无法诊治的十类特大病种医疗费补偿流程

城镇居民参保人员患有市内无法诊治的10类特大病种(具体依据莆卫基层[2015]84号文件),确需转市外三甲以上公立医疗机构住院的,须填报《莆田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十类特大病种”审核结算表》(见附表2),经所属经办机构审批后,住院医疗费用参照县区级(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标准报销。

如个人先垫付医疗费,直接参照县区级(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标准报销。

如已在市外三甲医院按三级医院补偿标准刷卡结算,予以补足差额部分。

本通知规定自2015年6月1日起执行,之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表:1.《莆田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转乡镇级医疗机构康复备案表》

2.《莆田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十类特大病种”审核结算表》(表格在莆田市人社局网站(www.ptld.gov.cn)下载)。

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6月19日

标签:   保险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人社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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