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盟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管理办法


为加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管理,保障慢性病患者的基本医疗需求,合理使用医保基金,按照《阿拉善盟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要求,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慢性病是指经住院治疗不能痊愈,需长期或终身在门诊治疗,且发生大额医疗费用的疾病。
第二条参保人员患下列慢性病,在门诊就医的医疗费用,可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
1、Ⅱ—Ⅲ期原发性高血压病;2、糖尿病;3、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4、老年痴呆症;5、类风湿关节炎;6、慢性肾小球肾炎;7、异体器官组织移植术后;8、癌症;9、帕金森氏病;10、精神病;11、尿毒症透析;12、慢性肾衰竭(非透析);13、冠心病;14、脑动脉硬化症;15、急性脑梗塞及脑出血恢复期;16、肝炎后肝硬化;17、肿瘤术后放化疗;18、痛风。
第三条患者持病历复印件,填写《阿拉善盟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申请表》。无病历需提供近期门诊病历、诊断证明书、相关检查报告单等资料。
第四条门诊慢性病每季度审批一次,由盟、各旗(区)医保中心组织专家认定审批。癌症、尿毒症透析、异体器官组织移植术后、冠脉支架术后患者可凭近期住院病历复印件随时审批。符合准入标准的,从审批当月起按月享受待遇。具体认定标准和办法由盟医保中心制定,认定费用由个人自负。
第五条门诊慢性病使用的药品必须符合“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所规定的药品范围。
第六条每年年末由盟、各旗(区)医保中心组织年审。Ⅱ—Ⅲ期原发性高血压病、帕金森氏病、精神病、异体器官组织移植术后、尿毒症透析每两年审核一次,其余病种每年审核一次。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年审导致延误享受待遇的由患者自负。
第七条经过治疗达不到慢性病准入条例的,不再享受慢性病待遇。如病情复发符合标准的,需按规定重新申报审批。
第八条门诊慢性病报销实行定额管理,超出部分自理,具体定额标准如下:
1、高血压Ⅱ、心脑血管合并症、老年痴呆、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类风湿性关节炎、精神分裂症、痛风,年支付限额为3000元。
2、冠心病、糖尿病Ⅱ、帕金森,年支付限额为3600元。
3、肾病综合症年支付限额为6000元。
4、慢性迁延性肝炎年支付限额为7200元。
5、肝硬化、慢性肾炎,年支付限额为9600元。
同时患两种及两种以上门诊慢性病种的,以限额最高的病种限额为准。慢性肾功能衰竭(肾衰竭期)、尿毒症肾透析、恶性肿瘤放化疗的门诊费用不实行定额管理按住院报销。
第九条门诊慢性病实行集中报销,每年第四季度参保患者持有效票据到医保中心进行报销。
第十条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门诊慢性病规定病种,使用与病种相符的检查治疗项目,须真实书写门诊病历,使用门诊慢性病专用处方,一次处方不得超过一个月药量。
第十一条慢性病待遇只能由本人享受,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应认真查验《门诊慢性病就医证》及医保卡,做到人证相符。
第十二条申报、享受待遇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医疗费用,并取消门诊慢性病待遇。
第十三条门诊慢性病实行定点就医和购药,患者可在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内医疗机构和药店,自行选择二级以上和二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包括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和药店,进行就诊和购药。
第十四条门诊慢性病病种范围及报销待遇根据我盟经济发展、参保患者需求和医保运行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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