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计部门公布的2014年度我州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等相关数据,现就我州2015年度(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及缴存额上下限标准作如下通知: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其计算口径
(一)各缴存单位应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口径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并以每个职工的月平均工资作为该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基数,准确核定其住房公积金月缴额。
(二)各缴存单位应在认真核定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一个月内,将核定情况告知职工本人,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自2015年7月1日起,我州行政辖区内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13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14年月平均工资。
二、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缴存额的上下限标准
(一)我州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不得超过省人社厅和省统计局公布的2014年度黔南州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6538元÷12个月=3878.17元)的3倍,即11634元。
(二)单位和职工个人每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合计上限为2792元(11634元×12%×2)。
(三)缴存基数下限为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的2014年度我州各县(市)最低工资标准(具体区域划分及适用范围见附件)。
三、执行时间
上述标准执行时间为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
黔南州2014年最低工资标准区域划分及适用范围 单位:元 | |||||
地区 | 一类地区 | 二类地区 | 三类地区 | ||
月最低工资标准 |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 月最低工资标准 |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 月最低工资标准 |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
1250 | 13 | 1100 | 12 | 1000 | 11 |
黔南州 | 都匀市 | 龙里县、贵定县、福泉市 | 长顺县、瓮安县、惠水县、罗甸县、荔波县、三都县、独山县、平塘县 | ||
(据黔人社厅发[2014]10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