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地住公字〔2015〕4号
关于印发《阿勒泰地区职工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管理部、科室:
《阿勒泰地区职工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实施细则》已经中心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阿勒泰地区职工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实施细则
2015年4月9日
主题词:提取 住房公积金 支付房租 细则 通知
阿勒泰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4月9日印发
附件:
阿勒泰地区职工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
支付房租实施细则
根据《阿勒泰地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阿勒泰地区租赁住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提取条件及受理范围
职工本人及配偶在住房公积金缴存所在地无自有住房租住(限一套)公共租赁住房或商品住房的,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二、提取额度和时限
1、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
2、租住商品住房提取标准:租住楼房建筑面积在80(含)平方米以下的,提取额度最高标准为每月1200元;建筑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上的,提取额度最高标准为每月1500元;租住平房提取额度最高标准为每月800元;低于此标准的,据实提取(县城(镇)可按当地市场租金水平参照执行)。
3、提取申请人在租赁自住住房期间每年可提取一次。
三、提供的资料
1、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和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出具的租金缴纳证明;租住商品住房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和租住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2、本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婚姻证明。已婚职工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单身职工提供民政部门开具的单身证明。
4、职工缴存地所在地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出具的“无自有产权住房证明”。当年查询当年有效。(与房产部门联网的无需出具“证明”)
5、本人和配偶签名的“无自有产权住房的书面声明”。
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部)经办人实地核查租赁行为,属实后办理提取手续。
五、对租赁住房的监督管理
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部)负责对租赁行为进行核验,对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等骗提套取行为的,一经核实,将该职工记入个人信誉不良档案,向职工所在工作单位通报,追回骗提套取资金,并给予该职工2年内不得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个人贷款的限制。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通报其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实施细则自2015年4月15日起执行。
无自有产权住房的书面声明
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本人及配偶在住房公积金缴存点 无自有产权住房,现租赁 (房屋地址),房屋产权(产权证号: )作为家庭生活用房。
本人及配偶保证上述内容的真实性,并对此承担相关责任。
特此声明
声明人(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