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地住公字〔2015〕8号
关于改进使用住房公积金相关规定的通知
中心各科室、管理部: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对合理住房消费的支持作用,最大限度满足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经中心研究,现将提取、贷款方面有关规定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方面
1、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可以先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支付首付款后,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缴存职工购买住房可同时申请提取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需提供户籍证明)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方面
1、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最高贷款比例为80%。
2、职工首次贷款本息全部还清后再次贷款可按首套住房办理。
3、拥有阿勒泰地区户籍,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阿勒泰地区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持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三、本规定从6月1日起执行
2015年5月28日
阿勒泰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5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