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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勒泰市:关于印发《修改地区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

2017-07-28 08:00:02 无忧保

关于印发《修改地区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

各县(市)管理部、科室:

为方便缴存职工,提高办事效率,更好的为缴存职工服务,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工作规程,现将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5年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的《阿勒泰地区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管理办法》修改部分条款内容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阿勒泰地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阿勒泰地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部分条款修改内容。

2015年4月9日

阿勒泰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4月9日印发

附件:

《阿勒泰地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阿勒泰地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部分条款修改内容

一、《阿勒泰地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有关条款修改内容:

(一)提取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第一款“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且购(建)房合同在签订一年以内、高层在一年半以内的”,现修改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且购(建)房合同在签订两年以内的”;第五款“职工本人、配偶和子女身患下列重大疾病之一,用于医保之外个人自费的”,现修改为“职工本人、配偶、父母和子女身患下列重大疾病之一,用于医保之外个人自费的”。

(二)提取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八条“职工符合以下住房消费提取条件之一的,可以按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留存三个月缴存额的存储余额(不包含一次性清偿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第一款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按规定可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得大于购房金额或建修房费用”,现修改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按规定可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得大于购房金额或建修房费用;未申请贷款的职工,提取金额尚未达到购房金额的,从提取之日起两年内可再提取一次,两次提取总额不大于购房金额”。第五款“职工在工作地无住房,租赁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用于自住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屋租赁费用;职工通过市场租赁住房用于自住的,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比例15%以上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超出规定比例的部分,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不足时,可以提取配偶账户余额补充。每年提取一次”,现修改为“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由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当地房租市场价格确定提取标准,职工按标准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不足时,可以提取配偶账户余额补充。每年提取一次。

二、《阿勒泰地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有关条款修改内容:

(一)贷款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七条第五款“申请贷款自签订购、建自住住房有效合同(协议)之日起,多层住宅一年内有效、高层住宅一年半内有效”现修改为“申请贷款自签订购、建自住住房有效合同(协议)之日起,两年内有效”

(二)贷款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一条“贷款额度。根据所购住房的价格来确定,双职工最高贷款额度30万元、单职工最高贷款额度25万元”。现修改为“贷款额度。根据所购住房的价格来确定,双职工最高贷款额度40万元、单职工最高贷款额度30万元”

(三)贷款管理办法第五章第十九条“管理中心对工资收入较低的单职工除办理房产抵押外,还需办理还贷保证保险手续,手续由职工自行办理,所需保险费由管理中心承担。借款人也可自行选择中心认可的第三方自然人为其担保”。现修改为“管理中心对工资收入较低的单职工申请住房个人贷款,除办理房产抵押外,还需由管理中心认可的第三方自然人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工资收入较低的标准金额由管理中心确定”。

标签:   住房公积金公积金公积金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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