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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州: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暂行办法

2017-07-28 08:00:02 无忧保

延边州住房公积金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住房消费能力,支持中低收入家庭购买住房,减轻购房人支付首付款的资金压力,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三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 ),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 提取条件额度

第二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申请人可提取本人及其配偶或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支付首付款。

第三条 申请人提取本人及其配偶或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额度不超过购房款总额的30%。

第四条 申请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后,自贷款发放之日起,可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五条 申请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后,提取后的留存余额不得少于申请人近6个月的缴存额,并按《延边州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参考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缴存余额确定贷款额度。

第三章提取材料和提取流程

第六条 符合贷款条件的申请人、配偶及共同提取人持身份证、结婚证、亲属关系证明等有效的证明材料到中心申请首付款提取,由中心工作人员录入相关信息,并签署住房公积金、售房单位、申请人三方协议。申请人持加盖管理部业务章的提取申请表和三方协议提供给售房单位,售房单位应视同首付并盖章确认,首付比例不足部分申请人需用现金交付,首付款足额支付后申请人持售房单位盖章确认后的提取申请表和三方协议至公积金办理贷款。

第七条 职工公积金贷款交易完成,公积金中心从系统上核实相关资料后,按照三方协议约定,将申请人、配偶和共同提取人的住房公积金直接划转至售房单位的银行账户。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延边州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本办法由延边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延边州住房公积金

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委托扣款协议书

甲方(委托方): 身份证号:

甲方配偶(委托方): 身份证号:

共同提取人(委托方): 身份证号:

共同提取人(委托方): 身份证号:

共同提取人(委托方): 身份证号:

共同提取人(委托方):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乙方:(受托方):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联系电话:12329

丙方(售房单位):

联系电话:

根据《延边州住房公积金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就提取首付委托扣款协议如下:

一、甲方自愿提出委托乙方提取本人、配偶及共同提取人公积金余额作为首付款支付给丙方,并对所提供的证明资料和信息真实性负责,由甲方承担由于该信息真实性问题所引起的法律纠纷和经济损失。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在签署本协议时,甲方已阅知并承诺遵守延边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延边州住房公积金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暂行办法》的规定。

三、《延边州住房公积金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委托扣款协议书》生效后,由乙方在确定甲方贷款完成后将:

甲 方( )公积金账户内的 元;

甲方 配偶( )公积金账户内的 元;

共同提取人( )公积金账户内的 元;

共同提取人( )公积金账户内的 元;

共同提取人( )公积金账户内的 元;

共同提取人( )公积金账户内的 元;

合计为人民币(大写) 元,划转至丙方的银行账户,不需要甲方、配偶及共同提取人再次签字确认。

四、以下由丙方(售房单位)提供,需和甲方贷款转入账户一致:

账户名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五、售房单位应在购房合同中注明首付款的现金支付金额和提取公积金金额。

六、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配偶(签章):

共同提取人(签章):

共同提取人(签章):

共同提取人(签章):

共同提取人(签章):

乙方(经办人签章):

丙方(公章、法人章):

七、本协议书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年 月 日

标签:   住房公积金公积金提取住房公积金公积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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