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人社字〔2015〕114 号
张家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张家口市全民参保登记工作
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规范我市全民参保登记工作,确保全民参保登记工作顺利开展,现将《张家口市全民参保登记工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张家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5月1日
张家口市全民参保登记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顺利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实现社会保险全覆盖,维护公民社会保障权益,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40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民参保登记经办规程(试行)》(人社厅发〔2015〕44号)以及《张家口市政府关于开展全民参保登记工作实施方案》(张政办字〔2015〕12号)要求,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全民参保登记是指依据《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以社会保险全覆盖为目标,依托基层社会保障服务平台,以村(社区)为单位,通过信息比对、入户调查等方式,全面掌握以户籍人口为主的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参保信息,并对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进行记录、补充完善和规范管理,从而推进职工和城乡居民全面、持续参保的专项行动。
全民参保登记是社会保险工作中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张家口市全民参保登记工作规程》是指导全市范围内实施全民参保登记工作的基本规范。
第三条 开展全民参保登记的主要目标是:加快实现社会保险参保人群全覆盖,将符合社会保险参保条件的人群全部纳入参保范围,切实维护城乡居民社会保险权益,同时丰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资源,为实现社会保险大数据应用提供依据。
第四条 全市全民参保登记对象:一是本市户籍人口;二是外地来张居住(常住)人口。
第五条 全民参保登记工作,应建立政府主导、人社部门统一部署组织,社保经办机构承办实施、基层组织具体落实、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 市政府成立登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领导我市全民参保登记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成立工作推进领导小组,负责牵头部署全市全民参保登记工作,按部、省制定的统一标准和要求,制定我市实施方案与进度计划,组织、推动开展全民参保登记工作并对全过程进行督导检查。
市级社保经办机构,负有指导各县区有关全民参保登记的经办管理与服务等工作职责,是我市全民参保登记工作具体组织实施的业务机构,对全市的经办与管理开展指导与监督。主要负责建立全民参保登记数据库,动态管理参保信息;在市人社局的组织协调下与公安、民政、计生、统计等部门沟通协调,有针对性的进行数据比对,共享户籍人口和常住人口等基础信息;拟定相关工作规程及信息采集标准,组织开发机关数据采集软件,并指导县区完成登记信息的采集、整理、录入、报送等工作;编制、汇总、统计报表,上报分析统计数据;按照实施方案组织对相关工作人员、入户登记人员、信息录入人员开展业务培训;拟定全民参保登记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办法,利用社保专用信息平台,完成全民参保登记数据库省级上报工作。
第七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全民参保登记的责任主体,负责部署全民参保登记工作。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市政府统一要求,在当地政府领导和市级人社部门的指导下,具体组织实施,拟定和落实实施方案,牵头协调、组织、调配各街道(乡镇)、社区(村)现有行政、社会资源,同时应用政府购买服务机制,按时完成本辖区范围内全民参保登记工作。
县区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对登记信息的采集、审核及录入等业务经办工作进行技术支持和业务指导,负责对本辖区登记情况进行汇总,审核辖区全民参保登记信息的变更及维护工作,对存在的缺项、登记内容不准确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并督导落实。
第八条 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站),负责本辖区《张家口市全民参保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及相关资料的领取、发放、核查、收集、整理、初审、汇总工作;负责对参保人员的基础信息和信息变更登记的初审、维护工作;负责登记信息的统一录入、上传工作;受理咨询、开展宣传等工作;对辖区内的调查(指导)员进行管理考核;对《登记表》及相关资料信息做好安全、保密管理。
村(社区)委员会,负责组织调查(指导)员开展入户调查登记工作,向每位符合条件的登记人员发放《登记表》,指导填写相关的填报项目并核实填表人数;及时整理、妥善保管、按时上报登记表及有关资料,并协助做好参保登记宣传与解释等工作。
第九条 入户调查员、调查指导员,由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认定,统一组织培训,实行实名持卡入户登记。入户调查(指导)员证件标识由市级人社部门统一制作。具体使用按照《张家口市人社局关于加强调查员和指导员证卡管理的通知》要求执行。
第十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全民参保登记工作的宣传,制订并落实宣传计划。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门户网站等媒体,采取多种方式深入学校、医院、企业、社区(村)等场所宣传社保政策,提升全民参保登记意识。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公安、民政、卫生、教育等部门要在人社部门统一协调下,积极主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全民参保登记工作包括参保登记、变更登记、统计分析、数据保密和安全管理等环节。
第二章参保登记
第十三条 市级社保经办机构建立市级集中管理的全民参保登记基础数据库,统一开发全市参保登记信息采集软件。
第十四条 开展全民参保登记重点环节。
(一)乡镇(街道)将《登记表》下发各村(社区)委员会。入户调查员和调查指导员佩戴统一证件标识,按照“一家入户一次,一次登记全家,一次填全所有项目”的原则,进行入户核对登记,解释项目含义,并指导正确填写《登记表》,对有参保意愿的人员做好咨询服务。
(二)村(社区)委员会将经入户核对后的《登记表》进行整理、编号,连同收集到的相关资料或证明材料,一并提交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将《登记表》妥善保管,并由专人集中将登记信息录入参保登记数据采集系统
(三)全市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分级审核、整理、纠正采集信息,通过分析比对,对符合条件的上传至市级全民参保登记基础数据库,对不符合条件或经比对发现辖区总登记人数有较大误差的,提出整改意见报当地人社部门批准,并按职责分工组织补充登记。
第三章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 入户参保登记完成,采集信息未上传至市级数据库期间,登记人员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或因审核发现不实需要修改《登记表》内有关个人基本信息或参保信息的,当事人(或委托人)应当及时到当地参保登记的社保经办部门或现居住地乡镇(街道)劳动保障站申请变更。县级社保经办部门凭乡镇(街道)或村(社区)出具的证明,经审核无误后予以修改,并做好更改记录。
入户参保登记完成,经审核通过,采集信息上传至市级数据库后,登记人员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或因审核发现不实,需要修改《登记表》内有关个人基本信息或参保信息的,当事人(或委托人)应当及时到当地参保登记的社保经办部门或现居住地乡镇(街道)劳动保障站申请变更,并由当地县区社保经办部门统一上报。市级社保经办部门凭县区社保经办部门出具的证明,经审核无误后予以修改,并做好更改记录。
第十六条 全民参保登记工作转入正常动态化管理后,参保登记人员信息发生变化,需要修改的具体程序按照市社保经办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在社保经办机构登记或修改的个人信息,仅作为落实有关社保待遇的依据,不能替代由公安等部门对相关信息依法作出的确认、变更等。
第四章统计管理
第十八条 数据查询。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可对辖区内所有参保登记信息进行查询,并生成参保人员明细数据表。
第十九条 数据统计。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应根据业务需要定期对全民参保登记数据库的数据进行统计,生成相关报表及对应人员明细数据表。
第二十条 数据分析。各级社保经办机构根据统计报表结果进行分析,对未参保的,进行政策宣传动员其参保;对已参保但未参齐险种的,按规定要求其参齐险种;对已参保但中断参保的,引导并激励其接续参保。还可将统计报表结果作为下达参保扩面目标任务的依据。
第五章数据保密和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乡镇(街道)及村(社区)委员会在整理、保管、运输、使用填有个人信息的《登记表》或存储媒介等资料时,应按照保密级别严格管理。凡能够接触全民参保登记信息的相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全民参保登记信息承担保密责任,严格执行《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相关信息不得用于商业交易或者营利活动,也不得违法向他人泄露。
第二十二条 全民参保登记信息系统安全和数据安全管理以及网络安全、容灾备份等内容遵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数据中心应用系统安全管理规范(试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数据中心数据库安全管理规范(试行)》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建立张家口市全民参保登记系统使用权限管理制度,明确市、县区、乡镇(街道)各级职责和系统使用权限。各级系统管理人员根据工作人员的职责和业务分工,划分岗位角色,建立或注销用户信息,分配或更改用户权限。系统内所有用户信息实行实名制,在变换岗位后,应及时调整权限,不得随意增加系统操作权限。系统管理人员不得拥有使用系统业务经办功能的权限,非系统管理人员不得越过软件管理平台使用系统数据。
第二十四条 建立全民参保登记系统数据、纸质档案及电子媒介等管理制度,明确各级机构、人员数据使用、保管、维护、查询需遵守相关规定及应履行的职责。数据维护须按照专人负责,权责清晰,更新有据,及时有效的原则进行。在信息录入、变更时,坚持数据维护的审批制度,应具有相应的书面依据,做到系统数据记载与书面依据完全一致。所有查询及统计数据未经批准,不得向个人或其他部门提供。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应保管好个人的操作密码,并适时修改个人操作密码。因保管不善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在严格执行相关保密规定的同时,应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制定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规定(试行)》及市全民参保登记的有关规定管理全民参保登记档案及资料、存储媒介。
第二十七条 本规程适用于2015年至2016年开展的全民参保登记专项工作,有效期从2015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底。
第二十八条 本规程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1.《张家口市全民参保登记表》样表
2.《张家口市全民参保登记表》主要项目填写说明
3.《张家口市全民参保登记个人基础信息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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