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心各科室、管理部、分中心、分理处:
为落实住建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文件要求,合理确定贷款条件,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的准入条件由缴存公积金满12个月调整为6个月。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工作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枣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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