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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试行)

2017-07-28 08:00:02 无忧保
  咸宁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县市区办事处(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承办和提取管理工作。   第二章住房消费类提取   第三条 职工住房消费类提取情形和提取金额。   (一)职工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额为本人及配偶账户的全部余额(保留1个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每年可办理提取一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建房合同总价款的80%。   (二)偿还商业购房贷款本息的:提取额为本人及配偶账户的全部余额(保留1个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首次提取额不超过借款人已偿还商业银行贷款本息总额;每年可办理提取一次,每年提取额不超过当年偿还贷款本息总额;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偿还贷款本息总额。   (三)偿还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本息的:   1、用住房公积金质押贷款的职工,正常还款及正常缴存一年后,每年可提取本人及配偶当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额不超过当年贷款本息总额。   2、用住房抵押的职工,正常还款后,可提取本人及配偶账户截止贷款日的全部余额,提取总额不超过购建房合同总价款的80%;正常还款一年后,每年可提取本人及配偶当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额不超过当年贷款本息总额。   3、正常还款二年后,可申请提前归还贷款。用以前年度公积金存款归还公积金贷款的须一次还清,不足部分由借款人一次性补交。   (四)自住住房装修的:按房屋面积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计算,最高提取额不超过10万元。提取额为本人及配偶账户的全部余额(保留1个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每套房屋只能办理装修提取手续一次。   (五)家庭无住房租房的。职工家庭无房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按照每年1万元租金标准提取(保留1个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住房公积金余额不足1万元的,按实际余额提取(保留1个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每年办理提取手续一次。   第四条 职工申请住房消费类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职工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1、经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首付款凭据的复印件;或本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和购房税务发票的复印件。   2、职工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屋买卖合同》和契税完税凭证的复印件。   3、职工建造、翻建住房的,需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4、职工大修住房的,需提供本人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具有鉴定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大修报告和规划部门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5、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有配偶提取情形的,还需结婚证和配偶身份证复印件。   6、职工本人的银行卡或存折账号复印件。   7、《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咸宁公积金网可下载)。   本项提取需在购房建房合同订立后五年内或房屋所有权证颁发后五年内办理。职工家庭(父母、配偶、子女)新购住房(含异地)可提取家庭成员的住房公积金。   (二)偿还商业银行购房贷款本息的:   1、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借款借据的复印件,银行信贷部门提供的还款流水原件。   2、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有配偶提取情形的,还需结婚证和配偶身份证复印件。   3、职工本人的银行卡或存折账号复印件。   4、《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咸宁公积金网可下载)。   (三)偿还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本息的:   1、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有配偶提取情形的,还需结婚证和配偶身份证复印件。   2、职工本人的银行卡或存折账号复印件。   3、《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咸宁公积金网可下载)。   (四)自住住房装修的:   1、职工个人自住住房《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2、装修合同和装修发票的复印件。   3、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拍摄的装修开工前和装修完工后照片。   4、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有配偶提取情形的,还需结婚证和配偶身份证复印件。   5、职工本人的银行卡或存折账号复印件。   6、《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咸宁公积金网可下载)。   (五)职工家庭无房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   1、职工家庭无房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证明。   2、租住商品住房的,提供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的证明。   3、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有配偶提取情形的,还需结婚证和配偶身份证复印件。   4、职工本人的银行卡或存折账号复印件。   5、《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咸宁公积金网可下载)。   第五条 职工为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的,被担保人尚未还清贷款本息前,担保人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章 其它类提取   第六条  职工其它类提取情形和提取金额。   (一)职工离休、退休: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余额并销户。   (二)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余额并销户。   (三)出境定居: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余额并销户。   (四)因工作变动,工作关系调出本市: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余额并销户。工作关系在本市内调动的,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   (五)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余额并销户。   (六)缴存职工、配偶及子女因重大疾病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提取职工、配偶及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保留1个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但总额不超过个人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总额(扣除单位报销或医保支付部分)。每年可办理提取一次。重大疾病范围包括:高血压三期、糖尿病、中风后遗症、冠心病、风心病、肺心病、重性精神病、硬皮病、类风湿性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重症肝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帕金森、肝豆状核变性、癌症、肾透析、器官移植、血友病、红斑狼疮、肺结核、地中海贫血、慢性骨髓炎、重症肌无力、职业病。   (七)低保家庭: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余额。   第七条  职工申请其它类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职工离休、退休:   1、离退休证或离退休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2、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职工本人的银行卡或存折账号复印件。   4、《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咸宁公积金网可下载)。   (二)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1、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2、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职工本人的银行卡或存折账号复印件。   4、《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咸宁公积金网可下载)。   (三)出境定居:   1、出境证明和户口注销证明的复印件。   2、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4、职工本人的银行卡或存折账号复印件。   5、《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咸宁公积金网可下载)。   (四)因工作变动,工作关系调出本市:   1、工作调动文件的复印件。   2、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职工本人的银行卡或存折账号复印件。   4、《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咸宁公积金网可下载)。   (五)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1、提供职工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的文件。   2、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证明(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或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及人民法院的裁定书;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为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监护人凭其监护人身份证明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   3、申请人的银行卡或存折账号复印件。   4、《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咸宁公积金网可下载)。   (六)缴存职工、配偶及子女因重大疾病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1、重症病历、住院结算凭证复印件。   2、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复印件。   3、职工本人的银行卡或存折账号复印件。   4、《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咸宁公积金网可下载)。   (七)低保家庭:   1、低保证明复印件。   2、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职工本人的银行卡或存折账号复印件。   4、《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咸宁公积金网可下载)。   第四章 提取程序及要求   第八条 职工填写并提交《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在受理职工提取申请时,经初审同意提取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结;需补充资料的,要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不同意提取的,要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通过转帐(或通过网银支付),不得通过现金支付。   第十一条 职工本人因故不能亲自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配偶或父母及子女代办提取的,需提供能证明其直系亲属关系的户口簿或结婚证,以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 委托非直系亲属代办提取的,需提供经过公证部门公证的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   第五章 违规处罚   第十二条 以欺骗手段违规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款余额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当责令限期退回所提款项本息,骗提人5年内不得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款余额和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十三条 以欺骗手段提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款余额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当责令限期退回被骗取的款项本息,骗提人5年内不得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款余额,取消骗提人终身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办理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咸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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