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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及做好农民工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的通知(莱公积金【2015】8号)

2017-07-28 08:00:02 无忧保

莱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政策的调整

为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机制,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发展,根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三部委〈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的通知》(鲁建金字〔2015〕2号)文件精神,莱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规定如下:

提取条件。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我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按年提取夫妻双方的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提取要件。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应提供房管部门出具的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租住商品住房(含房改房)的,应提供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的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租金缴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提取额度。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每年参照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平均房租水平测算(2015年,最高提取额度为1万元)。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可按照上年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含房改房)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总额不得超过上年度实际支付房租额。

办理时限。申报资料齐全,审核无误的应在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法律责任。对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等骗提套取行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向职工工作单位通报,追回骗提套取资金,取消职工5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将相关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征信系统;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规定自2015年6月1日起实施。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标签:   住房公积金公积金提取住房公积金农民工公积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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