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5年度莱芜市住房公积金月工资基数和月缴存比例上下限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14〕10号)和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就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和月缴存比例上下限标准通知如下:
1、月缴存工资基数上下限。2015年,单位职工缴交住房公积金月工资基数,最低不低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的莱芜地区最低月工资标准1450元,最高月工资基数不高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我市在职职工平均月工资4060元的3倍即12180元。
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每年7月调整一次。
2、月缴存比例上下限。我市区域范围内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不高于12%,各单位比例调整,需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
3、调整基数办理时间、程序。2015年6月,住房公积金年度结息后,我中心将下发《个人住房公积金本息清单》、《单位年度对帐单》到各单位,请各单位将上年度账务核对完毕后,按照7月份职工工资,编制缴存基数表并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批准。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