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医疗保险社会义务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荆人社办发【2015】10号
各县(市、区)、屈家岭管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属有关单位:
现将《荆门市医疗保险社会义务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 》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荆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5年5月26日
荆门市医疗保险社会义务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强化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管理,规范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服务行为,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市医疗保险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医疗保险社会义务监督员管理工作,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向社会义务监督员颁发聘书及《荆门市医疗保险社会义务监督员证》,组织协调社会义务监督员开展市本级的监督活动。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管理本辖区内医疗保险社会义务监督员,组织协调社会义务监督员开展辖区内的监督活动。
第三条 社会义务监督员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工会干部、媒体工作者、参保职工或居民、社区工作人员中聘任产生。
第四条 社会义务监督员应具备以下条件:熟悉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关心医疗保险事业发展,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实事求是,坚持原则,诚信公道。
第五条 社会义务监督员的职责:
(一)监督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贯彻落实医疗保险政策情况,以及其对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服务质量、服务态度情况。
(二)监督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执行医疗保险政策情况,以及其在为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就医购药等服务过程中的服务质量、服务态度情况。
(三)协助做好医疗保险政策宣传工作。
(四)举报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违反医疗保险政策等情况。
(五)其他相关职责。
第六条 社会义务监督员实施监督,可采取事先通知或暗访形式实施监督。社会义务监督员需要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提供相关资料时,应出示《荆门市医疗保险社会监督员证》。
被监督单位应配合社会义务监督员的调查工作,为其提供相关资料,并提供方便条件。
第七条 社会义务监督员可将监督意见直接向被监督单位负责人反馈,或采用书面、电话或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本人聘任单位反馈。
对反映的情况,经核查属实的,可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荆门市社会保险待遇监督举报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荆人社规[2012]1号)的规定,对举报者给予奖励。
第八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期召开所聘任的社会义务监督员会议,对社会义务监督员提出的问题和建议提出处理意见。
第九条 社会义务监督员实行聘任制,聘期二年。聘期内未履行社会义务监督员职责或其他原因不宜担任社会义务监督员的,予以解聘。解聘或聘任期满后不再续聘的,须收回《荆门市医疗保险社会义务监督员证》。
第十条 本办法从2015年7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