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关于开展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个人各按12%缴存。
	  二、缴存基数的调整
	  1、缴存基数的确定及计算口径。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个人2014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
	  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同级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工资及经常性发放的津补贴、年终考核奖等计算确定(不含车补);企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口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项目确定。
	  2、缴存基数的上下限规定。
	  根据“控高保低”政策规定,调整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24380元(2014年台州市<椒江>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8504元/12的5倍),最低不低于1470元(2014年台州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470元)。
	  三、月缴存额的计算
	  月公积金缴存额=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计算结果见角分进元后)×2倍(单位、个人1:1)。
	  四、实施时间
	  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从2015年7月起开始实行。
	  五、办理程序和要求
	  请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做好以下工作:
	  1、第一阶段:获取数据(6月20日至6月30日)。
	  请各单位公积金经办人员自带u盘到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大厅1-2号窗口或归集处拷贝数据,并领取《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汇总表》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清册》。
	  2、第二阶段:送交数据(7月1日至7月15日)。
	  请各单位公积金经办人员将调整后的u盘数据和填报完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汇总表》及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清册》打印一份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到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大厅1-2号窗口或归集处。经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确认后,由委托银行办理特约委托收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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