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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城镇居民异地安置后管理办法

2017-07-28 08:00:02 无忧保
  一、异地安置备案后开始享受待遇,医保卡自行封锁。在定点医院现金垫付住院,出院后持住院病志复印件、收据、总费用明细单到抚顺医保中心结算科按参保地待遇标准报销。   二、如需办理门诊慢特病待遇,可凭医保中心盖章后的异地安置登记表或证明到市人社局医保处申请办理门诊慢特病待遇及异地定点,持备案表到医保中心综合科备案后生效。   三、凡突发疾病,因病情紧急不能到安置地定点医院住院,需就近就医的,即按异地非定点急诊急救办理;如定点医院不能满足患者诊治需求的,可在当地按逐级转诊办理。出院后将报销所需材料(异地急诊附外出证明,转诊附转诊单)交到医保中心管理科审批。   四、选定定点医院后一年内不能变更,一年后需要变更的,可在每年年底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变更所需材料交由医保中心综合科备案。   1、更改安置地定点医院:需提交变更申请书,写明变更理由,变更前、后定点医院名称,并确定在原定点医院无未报销住院费用。注明医保卡号,联系电话,申请人签名,退休单位或档案代理机构盖章。填写《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移居外埠人员登记表》,且所选定点医院级别符合高、低级综合及专科的分类要求。   2、增加定点医院:只需再次填写《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移居外埠人员登记表》。   五、取消异地安置:如办理异地安置已超过一年,确有特殊原因已迁回抚顺生活,并且今后不再移居异地的,本人可申请办理取消异地安置,申请需写明取消理由,确定并写明异地安置的定点医院无未报销住院费用,注明医保卡号,联系电话,申请人签名,所在抚顺市居住社区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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