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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检查实施细则(宿人社发〔2015〕131号)

2017-07-28 08:00:02 无忧保

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检查实施细则的通知

宿人社发〔2015〕131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保中心: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开展2015年养老保险基金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158号)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情况检查,现将检查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5年6月8日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情况检查实施细则

一、检查目的

通过检查,了解掌握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运行状况,摸清社会保险基金在筹集、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风险点和薄弱环节,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经办管理,为推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更好地维护基金安全完整,促进社会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检查对象和内容

对2014年度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筹集、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各单位的收入户、支出户及财政专户存量资金的情况,以及待遇支出以外的支出及代垫代发情况,必要时延伸到其他年度。根据需要可抽查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机构、参保单位、参保和待遇享受人员等。

(一)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

1、经办机构是否建立内部控制制度;

2、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制度中是否按规定建立业务、财务、信息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

(二)基金筹集情况

1、各单位是否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制度;

2、各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及缴费比例执行情况;

3、有无擅自更改缴费基数或缴费比例,致使少收或多收社会保险费;

4、有无违规减免、缓收或核销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5、是否依规对欠费进行管理和追缴;缴费是否及时足额缴入基金收入户及财政专户;

6、有无隐匿、转移、侵占、挪用征收的社会保险费;

7、是否存在财政补助资金不到位现象。

(三)基金支付情况

1、是否擅自扩大发放范围,变更支付标准,增减支付项目,违反审批程序,在手续和资料不全的情况下支付社会保险基金;

2、待遇以外支出是否存在经办机构先代发再安排资金情况,年末财政资金是否有未到位情况;

3、是否存在未对待遇领取人进行资格认证情况;

4、是否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和结算基金支出;

5、是否通过虚列、虚报、虚增支付项目和金额;

(四)基金管理情况

1、社会保险基金是否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2、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开立和使用情况,是否存在违规存储基金或违规投资运营行为;

3、社保基金建账及计息情况,是否未按规定单独建账、分账核算;

4、有无账证、账账、账表、账实不符等现象;

5、有无存在隐匿、转移、侵占、挪用基金;

6、是否将基金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或者用于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挪作其他用途等。

三、检查方式和步骤

本次检查采取本级自查、上级检查和省人社厅抽查的方式进行。

(一)准备阶段(6月18日前)

市局成立检查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人社局局长张莉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市人社局副局长苗娟同志担任,成员由庞志勤、朱学平、王苏宝、李跃等同志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副局长苗娟同志担任。

(二)自查阶段(6月19日-7月5日)

各单位要对照检查内容认真组织自查,在检查工作实施前,市本级、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设立举报信箱,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的举报。市本级自查工作由市社保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各单位自查工作结束后,由当地基金监督科(股)负责将检查表、汇总表和自查报告于7月5日前上报市局基金监督处。在自查阶段市局检查领导小组适时对各县(区)自查情况进行督查。

(三)检查阶段(7月6日-7月15日)

市局检查领导小组将于7月上旬开始对各县(区)自查情况进行检查,7月8日检查沭阳县、7月9日检查泗阳县、7月10日检查泗洪县、7月13日检查宿城区、7月14日检查宿豫区,7月15日检查市本级。

(四)整改迎检阶段(7月16日-7月20日)

各单位针对检查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于7月20日前报市局基金监督处。同时在7月下旬市及各县(区)做好迎接省厅检查的准备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本次检查,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制定本单位的检查实施方案,统筹做好各项工作,确保检查工作顺利实施。要成立专门的检查小组,明确检查职责分工,本次检查由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负责具体组织,社会保险相关行政处室和经办机构共同配合实施,要积极做好与财政等部门的沟通,加强部门协调和联动,确保检查取得实效。本次检查涉及资金存储情况的,各单位要提供银行对账单及定期存单复印件。市社保中心和各县(区)制定的检查实施方案,于6月18日前报市局基金监督处。

(二)明确检查重点,深入查找问题。各单位要按照本实施细则要求,结合举报投诉、要情报告以及审计监督等实际情况,确定检查重点内容、环节和对象。要充分运用行政监督、经办稽核和社会监督力量,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深入查找问题,确保检查质量。

(三)严格监督执法,依法整改处理。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各单位要认真查找原因,依法作出处理,及时整改纠正。对发现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基金支出或逃避缴费以及隐匿、转移、侵占、挪用基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社会保险法和相关规定,依法进行行政处理处罚和案件移送。对检查工作组织不力,流于形式,被省、市检查组在检查中发现严重问题的县(区)还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认真分析总结,完善制度机制。各单位要通过检查,深入分析社会保险制度实施和基金管理运行状况,针对存在的管理风险点和薄弱环节,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制度和流程,不断提高基金征缴、支付、财务管理和经办服务水平,从源头上提高基金治理能力。要认真总结检查工作,完善检查方法,强化监督措施,推动建立监督检查长效机制,更好地维护基金安全,为社会保险事业改革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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