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待遇标准的通知
宿人社发〔2015〕139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切实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失业保险条例》、《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省政府第72号令)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缴费年限予以确定,缴费不满1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0%确定;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5%确定;缴费满20年以上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0%确定。
二、自2015年7月1日起,失业保险最低发放标准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失业人员失业前缴费基数高于最低缴费基数的,应按失业前12个月平均缴费基数比例计发,但最高不得超过1270元/月。
三、失业保险金待遇调整标准,自2015年7月1日执行。
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宿迁市财政局
2015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