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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关于调整职工生育保险、城镇居民生育保障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铜人社发〔2015〕84号)

2017-07-28 08:00:02 无忧保
铜人社发〔2015〕84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生育保险、居民生育保障政策,不断提高我市参保人员生育保障水平,现就有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参保人员怀孕后,向参保地经办机构登记,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其住院分娩期间、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铜川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办法》、《铜川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的,均纳入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即时结算。

二、住院分娩费用的付费方式采用定额结算,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期向定点医疗机构支付。顺产分娩的定额结算标准为二级及以下医院1000元,三级医院1900元;剖腹产分娩的定额结算标准为二级医院及以下3400元,三级医院5500元;异常分娩的定额结算标准为二级及以下医院2400元,三级医院3100元;住院分娩过程中出现合并症的定额结算标准三级医院增加2000元,二级及以下增加1200元。

三、参保人员转外住院分娩的,在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费用按生育保险有关规定报销。

四、本《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铜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6月12日

标签:   生育保险人社保险生育保障职工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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