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失业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
市人社发﹝2015﹞208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局:
根据人社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4号)和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关于调整我区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5〕25号)精神,从2015年3月1日起,失业保险费率由3%降至2%,其中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由2%降至1.5%,职工缴费费率由1%降至0.5%。请各县(区)、各单位按照上述精神贯彻执行,认真抓好落实,确保失业保险费按时足额缴纳。
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桂 林 市 财 政 局
2015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