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及有关规定,现将2014年度(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标准通知如下:
1、月缴存工资基数上下限。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 [2014]49号)及泰安市统计局提供的2013年泰安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2014年度泰安行政区内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上限为11207元,月缴存工资基数下限为:泰山区、新泰市、肥城市1350元,岱岳区、宁阳县、东平县1200元。
2、月缴存额上下限。根据《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泰财住房[2013]4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我市住房公积金单位和个人的缴存比例由各10%调整为各12%。因此, 2014年度泰安行政区内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额单位和职工分别为1345元;最低月缴存额单位和职工分别为:泰山区、新泰市、肥城市162元,岱岳区、宁阳县、东平县144元。
请各缴存单位严格按照要求做好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工作。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