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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并报省住建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批准,自2014年1月1日起,我市住房公积金单位和个人的缴存比例由各10%调整为各12%,请遵照执行。
2013年6月26日
标签: 住房公积金公积金缴存比例公积金缴存公积金缴存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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