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部)、办事处: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住建部、银监会《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5]98号)和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率的通知》(鄂政文[2015]48号)文件精神,宜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决定自2015年6月8日起,进一步降低全市公积金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即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原有相关管理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宜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6月8日
(来源:宜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