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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关于进一步降低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的通知

2017-07-29 08:00:02 无忧保

各科室(部)、办事处: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住建部、银监会《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5]98号)和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率的通知》(鄂政文[2015]48号)文件精神,宜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决定自2015年6月8日起,进一步降低全市公积金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即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原有相关管理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宜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6月8日

(来源:宜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标签:   公积金个人住房住房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公积金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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