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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关于将格列卫等15种药品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湖人社发〔2015〕135号)

2017-07-29 08:00:02 无忧保

湖人社发〔2015〕135号

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浙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将格列卫等15种药品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浙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将格列卫等15种药品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1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在定点零售药店(特药定点配送药店)购买“格列卫”等15种药品发生的费用,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

二、参保人员按规定在异地就医使用“格列卫”等15种药品的,其费用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但药品价格按浙江省谈判价格标准执行。

三、参保人员在药品价格谈判协议生效前使用“格列卫”等15种药品的,经审核,可按谈判协议生效前价格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

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6月3日

标签:   保险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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