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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关于做好2015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工作的通知(聊人社字〔2015〕114号)

2017-07-29 08:00:02 无忧保

关于做好2015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工作的通知

聊人社字〔2015〕114号

市直各参保单位:

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参保单位缴费行为,根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省人社厅《关于公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及计发待遇基数的通知》(鲁人社字〔2015〕261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2015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数核定的基本原则与范围

为提高缴费基数核定工作质量,确保程序合理、数据准确,按照“自行申报承诺与抽查稽核同步、书面稽核与实地稽核相结合”的原则,对2014年12月31日以前在市直参加养老、工伤保险的各类参保单位缴费人数、单位工资总额进行审核与稽核,确定2015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二、基数核定的政策依据

缴费基数核定严格按照《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原劳动保障部社保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原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总额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劳社〔2002〕54号)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三、基数核定的时限与地点

2015年基数审核和稽核工作从2015年6月9日开始至7月15日结束。工作地点在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市人社局五楼508、510、516、511室)。

四、基数核定的方式与程序

(一)核定方式

基数核定采取自行申报与稽核确认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所有参保单位都要按照《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申报核定缴费基数。30人以下的单位自行申报承诺,年内抽查稽核;31人以上的单位实行书面稽核和实地稽核。

(二)申报资料

1.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承诺书(附件2);

2.2014年度《劳动工资统计年报》和《财务会计决算报表》;

3.2014年度应付工资明细账、应付福利费、管理费用明细账(关于工资账页)、销售费用明细账(关于工资账页);

4.2014年3月、6月、9月、12月4个月有职工签字的《职工工资发放表》;

5.在外省、市参保人员的2014年工资发放明细表及相关缴费发票等资料,协保人员参保资料。

31人以上的单位需提供以上全部资料,30人以下单位只提供第1项资料。

(三)申报程序

1.领表。参保单位到社保征缴窗口(市人社局三楼)领取《社会保险缴费汇总表》、《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花名册》,到市社保处审计科(市人社局五楼)领取《2015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稽核确认书》。

2.填报。参保单位按核定方式要求如实填写报送有关资料。

3.审核。市社保处按要求受理申报承诺,实施书面、实地稽核,据实确认2015年度缴费基数。

4.录入。社会保险缴费窗口按照已审核的《稽核确认书》办理录入手续。

五、缴费基数、缴费人数、缴费比例的申报原则

(一)缴费基数

参保单位应按2014年度(20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作为2015年4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期间的单位缴费基数申报。缴费职工个人以本人2014年月平均工资作为个人缴费基数申报。申报数低于我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2623元)或高于300%(13114元)的,需调整申报数(精确到元)。工资总额的构成以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口径为准。

(二)缴费比例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 26 %(其中单位18%、个人8%);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含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20%(其中单位12%、个人8%);

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9%(其中单位7%、个人2%);

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为1.5%(其中单位1%、个人0.5%);

工伤保险缴费比例为0.5-3%,职工个人不缴费;

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为1%,职工个人不缴费。

(三)缴费人数

参保单位应以2014年12月底的参保人数作为2015年申报缴费人数。2014年度至申报日的增减人员,应按缴费窗口要求填报增减表作调整。

六、政策把握与要求

(一)工资总额

工资总额指参保单位2014年直接支付给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以任何形式支付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凡是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没有明确规定不作为工资收入统计的项目,均应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具体标准按照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鲁劳社〔2002〕54号等文件确定(不列入缴费基数的项目见附件1)。

对于跨年度补发的工资,按照收付实现制的原则,将补发以前年度拖欠的工资视为当年工资,当年拖欠的工资数额则不统计为当年工资。

(二)申报要求

各类参保单位要依据政策规定如实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人数,认真填报各种报表、资料,做出书面承诺,并以不同方式进行公示,确保职工个人收入公开、透明、真实。

1.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职工个人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计算依据,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参保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参保单位必须高度重视,按照时间安排表按时如实申报。对瞒报、少报缴费基数和参保人数,不及时申报或不如实提供资料的,一经查实,按《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作出的承诺予以责任追究和经济处罚。

2.按属地管理原则,在市直参加工伤保险的中央、省属单位的缴费基数,按照省核定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执行;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按照医疗保险确定的缴费基数执行,不再另行核定(机关事业单位未纳入正式职工管理人员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由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审核)。

3.凡不能按照规定提供申报资料的,将严格按照《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办理。

4.缴费基数核定确认工作于7月15日结束。各参保单位的缴费基数和人数一经确认,须在当月底前将4月后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一次性缴清。延期申报、审核、缴纳的,按《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处理。

基数申报核定工作中遇到相关问题,请及时与基数审核和征缴部门联系。

联系电话:2189332 2189223

附件:1.不列入缴费基数的项目

2.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承诺书

 

2015年6月8日

附件1

 

不列入缴费基数的项目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下列项目不计入工资总额,在计算缴费基数时应予剔除:

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设和技术改进以及支付给运动员在重大体育比赛中的重奖。

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职工保险福利费用包括医疗卫生费、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文体宣传费、集体福利事业设施费和集体福利事业补贴、探亲路费、计划生育补贴、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婴幼儿补贴(即托儿补助)、独生子女牛奶补贴、独生子女费、“六一”儿童节给职工的独生子女补贴、工作服洗补费、献血员营养补助及其他保险福利费。

三、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包括:工作服、手套等劳动保护用品,解毒剂、清凉饮料,以及按照国务院1963年7月19日劳动部等七单位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五种工种所享受的有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四、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五、支付给外单位人员的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六、出差补助、误餐补助。指职工出差应购卧铺票实际改乘座席的减价提成归己部分;因实行住宿费包干,实际支出费用低于标准的差价归己部分。

七、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的从业人员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八、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九、职工集资入股或购买企业债券后发给职工的股息分红、债券利息以及职工个人技术投入后的税前收益分配。

十、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以及一次性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

十一、劳务派遣单位收取用工单位支付的人员工资以外的手续费和管理费。

十二、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十三、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十四、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中净结余的现金。

十五、由单位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十六、支付给从保安公司招用的人员的补贴。

十七、按照国家政策为职工建立的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其中单位按政策规定比例缴纳部分。

附件2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承诺书

 

 

根据社会保险法及国家和我省相关政策规定,我单位就2015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有关事项郑重承诺如下:

一、切实维护参保职工社会保险合法权益,确保应保尽保、应缴尽缴,我单位如实申报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并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公示且核对无误;如有不实,出现影响职工待遇等问题,我单位自愿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责任。

二、我单位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申报单位缴费基数,对所提供的有关申报资料保证真实,如存在瞒报工资总额或职工人数现象,责任自负并接受相关处罚。

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法人代表(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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