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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关于完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相关证明材料的通知

2017-07-29 08:00:02 无忧保

各分中心、管理部,市中心各处室:

为帮助无房职工解决住房困难,切实保证住房公积金用于住房消费,现就完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证明材料问题通知如下:

一、通过市场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应当提供的证明材料

1、当地房管部门出具的本人及配偶(单身职工提供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单身证明)无住房产权登记证明;市区(不含江都区)范围内的,需同时提供市房管部门和邗江区房管部门出具的无房产权登记证明。

2、租赁双方签订的租房协议(协议需注明出租人姓名、联系方式、房屋地址、租金价格、租赁期限)。

3、租住房屋的产权证复印件。

4、签订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承诺书(见附件)。

二、坚决防止和严厉打击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1、职工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协议(合同)等违规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各分中心、管理部要责令其限期退回,将情况通报职工所在单位,建议由单位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2、经查实的骗提套取等违法行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政府网站或其他媒体进行曝光;

3、缴存职工发生骗提套取等违法行为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暂停其5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含符合其他提取条件的情形)和10年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资格,并通报人民银行,建议记录在其个人征信系统;

4、对涉嫌伪造证件、合同、发票的中介机构和不法分子,各地要通报当地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并通报当地工商部门备案。

本通知自2015年6月15日起执行。

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6月12日

 

承 诺 书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本人按照有关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现承诺如下:

1、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真实用于支付租房资金支出;

2、提供的所有证明材料真实,无虚假;

3、无骗提套取行为。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承担相应的经济、诚信和法律后果。

承诺人(签字):

年 月 日

标签:   公积金支付住房公积金公积金提取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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