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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省内“一体化”政策实施办法(试行)

2017-07-29 08:00:02 无忧保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赣府发[2015]24号),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推进全省住房公积金异地购房贷款工作,促进缴存职工省内跨地区住房消费、改善居住水平,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 5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是在本省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省内购买住房时,实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省内“一体化”政策,可向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异地购房贷款,享有购房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待遇。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是指在缴存地所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缴存地中心)登记的缴存职工,向购房地所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贷款地中心)申请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不能同时分别向缴存地中心和贷款地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五条 缴存职工申请省内异地贷款,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及以上,且账户状态正常。

(二)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者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结清,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

(三)贷款发放城市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贷款地中心接受购房职工的异地贷款业务咨询,并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

第七条 职工本人及配偶凭有效身份证明向缴存地中心提出申请,缴存地中心根据职工申请,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附件1)。

第八条 贷款地中心受理职工异地购房贷款申请,向缴存地核实《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信息真实性和完整性。核实无误的,按规定履行贷款审核审批手续,并将结果反馈申请贷款的职工和缴存地中心,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办理回执》(附件2)。缴存地中心应对职工异地贷款情况进行标识。

第九条 异地贷款贷后管理由贷款地中心负责,贷款风险由贷款地中心承担,产生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归贷款地中心所有。

第十条 异地贷款职工偿还公积金贷款享受缴存地中心公积金提取政策。

贷款地中心与缴存地中心要定期对异地贷款情况进行核对,掌握缴存、提取、还款、变更和逾期情况。

第十一条 贷款人连续3个月、累计6个月或者贷款到期超过一个月未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地中心应当及时通知缴存地中心配合进行贷款催收和清收。缴存地中心应当暂时冻结贷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余额资金,促使其用于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

第十二条 因借款人提供虚假材料而获得的贷款,一经发现,贷款地中心有权取消其贷款资格,追回已发放的贷款,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等有关规定依法予以追究。

第十三条 因缴存地中心提供信息不实或者虚假而造成的异地贷款风险由缴存地中心承担,由缴存地中心向贷款地中心一次性结清该笔贷款未还的本金、利息及罚息,贷款地中心应将贷款房屋抵押权利、债权一并转移给缴存地中心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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